【Yahoo論壇/王瀚興】石木欽法官事件與維護司法公正罪
作者為王瀚興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捲入法官倫理疑雲,業已辭職;其他律師先進亦有法規評述,筆者不狗尾續貂,就相關其他面向做闡述。
首先,筆者業已有【北洋政府法政糾結看臺灣妨害司法公正】【陳師孟失言 應訂立妨害司法公正罪】,兩篇有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文章,然筆者認為真正曲突徙薪之方法,則係: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何解?2008年左右,國內職棒曾黑幕重重,是時,媒體訪問臺灣之光的王建民,洋基對他的維安工作甚嚴,連記者在旁都還四處張望,兩相比較,國內職棒待遇自不比大聯盟,如何阻絕威脅利誘,亦無從相同辦理,要維護職棒健全生態,無異緣木求魚。
或謂:刑法第168條與第169條與第121條,不是有偽證、誣告與枉法裁判罪?且以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的法官或司法人員,也並非無先例。然依照筆者實務經驗,偽證罪抗辯有三寶:「不知道、不記得、不確定。」即便證人於民事、刑事作證相互齟齬,亦難定罪;且誣告與貪汙治罪條例能真正定案者少,難起防微杜漸之效;是以,若能加速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增訂,正如酒駕重罰,防治過失致死,或可規範有心人士,對司法人員上下其手,且正如每位司法人員,不可能有如同當年王建民的優遇,以法律明文嚴懲,斷小人覬覦之心,豈非當務之急?此其一。
或稱:法官、檢座、律師若堅壁清野,毫無交流,不是讓「恐龍更恐龍」(笑)?筆者舉自身例子:有回在北部某地檢碰到老友,時任檢座,他給我比了2、3;我微笑對他說:「某某兄,這裡有監視器,剛剛的舉動,會害慘我們兩位。(按:怕以為是索賄數字)。」他回:「兩百到三百件案子,積案快爆啦!」在旁的法警聞訊,亦噗哧一笑。再者,筆者的律師與法官同學,參加喜宴,律師一桌,法檢一桌,敬杯酒而已;就筆者這一世代而言,真做到:「大夫無私交」,也沒聽過哪個同學成恐龍法官,濫訴檢座,或無良律師。是以,若以交友廣闊為由,不設底線地,讓司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交誼,亦非確論,此其二。
或問:民主時代,不能自外於民眾,司法人員的交往,不能矯枉過正。話說史記裡著名酷吏張湯,他發明了「腹誹心謗」入人於罪。有回漢武帝質疑,有人預先知悉張湯的法律政策,因而大發利市,懷疑有利益輸送;最後被人誣告身死,起出的家產僅有五百金,皆為武帝賞賜。其母剛烈,並說:「士大夫受冤而死,理應薄葬。」後查證,果然為誣陷。無論你喜不喜歡酷吏,但其為官清廉,則無庸置疑。承前,今民主時代,自無前開駭人聽聞的酷吏,然若有司法官涉倫理疑雲,是否能如張湯般「清如水」?若可以鑽法律空子,進行利益輸送,又有何顏面稱司法公正廉明?此其三。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47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等語,定有明文。承前,公務員在程序外尚且不能任意接觸當事人,且必須將交通資料留存,司法官雖無同樣規定,然舉輕以明重,審判追訴重大權力,更應有所制約。筆者再舉一例:目前考試的彌封,乃宋人所創;唐代科舉則不僅可知悉答卷人姓名,考生還可透過「行卷」,將作品投給達官貴人,甚或主考官,關說影響錄取結果。然積弊日深,遂有彌封與謄抄的做法;試想:若單純考試尚且不能關說,斷人生死,財產事業的法官,能夠門庭若市嗎?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儘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理由,望立法諸君與長官們明察。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白居易有詩作云:「今我何功德,曾不事農桑。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念此私自愧,盡日不能忘。」等語,司法官與檢座案牘勞形,然有優渥退休俸,非四處奔波如在下的小律師可比擬;望法官與檢座想想:白居易尚認:「俸祿有餘,愧對百姓」,何必貪有爭議的小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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