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國祥】黎智英是美國在香港的總代理?

Hong Kong pro-democracy media mogul Jimmy Lai (C) is released on bail from the Mong Kok police station in the early morning in Hong Kong on August 12, 2020, after the Apple Daily founder was arrested under the new national security law. - Hong Kong pro-democracy media mogul Jimmy Lai walked free on bail on August 12, over a day after he and other critics of China were rounded up by police as part of a widening crackdown on dissent. When Lai left a police station he was swarmed by dozens of cheering supporters, some of whom waved copies of his Apple Daily in a show of support. (Photo by ISAAC LAWRENCE / AFP) (Photo by ISAAC LAWRENCE/AFP via Getty Images)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香港媒體鉅子黎智英被捕,40個小時之後獲釋,這是香港國安法施行後第一波逮捕要角的霹靂行動,震驚香港和國際,但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完全在大家的預期中,否則北京制訂國安法只是嚇嚇人,形同具文,那中共中央豈不成為紙老虎?

在北京宣傳機器中,黎智英被定位為「亂港四人幫」的首惡,更有傳媒指他為「美國在香港的總代理」,事實真相究竟如何?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警方這次同時逮捕壹傳媒四個財務、行政主管,另外通緝黎智英的左右手Mark Simon,據港媒「東網」指出,Simon曾擔任過美國海軍情報員等特殊職位。另有港媒「大公網」指出,Simon曾作為美中情局僱員,亦被指是美共和黨的香港支部主席,與美駐陸大使有緊密聯繫,而黎智英多次前往美國,都有Simon陪行,平日還負責處理黎智英的捐款事宜。黎智英被逮的罪嫌是觸犯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同時通緝Simon,莫非要座實他是美國的代理人的指控?

北京中央對黎智英案的說明也是聚焦於他的美國關係。國務院港澳辦回應案件的聲明中說:「香港一些反中亂港分子長期以來『逢中必反』,投靠外國和境外勢力,充當其政治代理人,協助其干涉香港事務,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在『修例風波』中,他們頻頻竄訪外國告『洋狀』,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乞求美國對華和對港制裁,並與美國駐港總領館官員密會,合謀實施不可告人的勾當。」又說:「此患不除,香港不寧。黎智英就是他們的代表性人物。他狂妄叫囂『為美國而戰』,參與策劃、組織、發動一系列非法抗爭活動,利用其所辦媒體製造和傳播謠言、煽動和支持暴力,並為反中亂港分子和『港獨』勢力提供資金支持。」由此可見,北京對於黎案的定性,就是他充當美國的代理人,在中美戰略對抗並為香港問題發生衝突的緊張時刻,黎智英被逮,無非是中美兩國火星撞地球激起的火花。

中美之間爆發衝突以來,彼此相互叫陣的主題之一就是香港,中方批判美國干預中國內政,美方指責中國政府壓制香港民主與人權,為此而祭出多項制裁措施,中方也禮尚往來反制裁。這次中共高舉港版國安法寶劍,在香港實踐習近平總書記「敢於亮劍」的訓示,無畏於與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激烈碰撞,當然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如果中美關係和諧,中共不至於把香港動盪緣由緊扣美國,美國對於中共處理香港問題也不至於做出如此嚴厲的制裁。

美國政府介入香港抗爭運動尚無事證,但與首腦人物緊密聯繫並推波助瀾是無庸置疑的,黎智英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美國積極介入香港事務,其來有自,因為在美中爭霸的格局之下,美國一些政要指控,在習近平治理下,中國的集權、社會監控、個人崇拜、人權紀錄都每下愈況。在他們眼中,寄望中國會逐步走向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已經近乎緣木求魚,加上去年從反修例運動到制訂《國安法》,都引起熱議,所以香港實際上已為中國的治港方式與治國模式向美國提供了一個「最方便且影像豐富的註腳」,更為美國提供干預中國內政的口實。由於港人抗爭如同與巨人作戰,有人因而興起「國際攬炒」的念頭,希望拉美國進場壓制北京,黎智英等人為此而多次與美國政要協商介入香港事務之道,北京為此也在港版國安法中明訂「勾結外國勢力」專章,認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黎智英就是因為這個條文而被逮捕與檢控的。這條罪名要成立,以中共司法的判案模式,並不是難事,甚至可以預判必然判此罪責,問題在於所掌握的事證夠不夠?光憑黎智英遊說美國政要的公開訊息,尚無充分說服力,因此今次逮捕黎智英,要他配合追查事證,主要是要清查他的金流,同步逮捕他的兩個兒子及壹傳媒財務與行政主管,另外通緝他與美方聯繫的窗口Simon ,在在顯示北京與港府希望找到黎智英接受美國金援或者他將美國資助香港抗爭運動的款項轉交相關人士的證據,用以入他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刑,同時揭露美國政府介入香港抗爭運動的事證,好為北京與美國爭鬥添增火力。如果掌握這方面的事證,當然能判定黎智英就是「美國在香港的總代理」,否則只能認定黎智英「串謀」外國勢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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