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公害病:經濟高速發展期遺留的負面遺產

日本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時期,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對環境的汙染導致人們健康受損,但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此卻置之不理。而企業即便在知曉了汙染物與民眾受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後,仍然隱瞞事實真相,使受害範圍進一步擴大。公害病首次被認定後半個世紀已逝,日本社會從中學到了些什麼呢?

國家對公害的認定一拖再拖

發生在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的痛痛病1968年5月被認定為公害病,今年已是第50個年頭。所謂「痛痛病」,是指三井金屬礦業公司的礦山和冶煉廠排放的重金屬鎘直接流進河裡,通過生活用水或農作物等途徑被人體吸收後所導致的一種疾病。鎘的攝入會導致腎功能障礙,繼而誘發軟骨症,針刺般的劇痛遍及患者全身。從上世紀30年代就有漁業遭受損失的紀錄,而醫生注意到人類患病是在1946年。此後又過了22年,國家才對礦業公司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予以認定,那是受害者們向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兩個月之後的結果。

痛痛病與水俁病、新潟水俁病、四日市哮喘合稱日本「四大公害病」,為人們所銘記。

位於熊本縣水俁市的新日本窒素公司(以下簡稱「窒素公司」)從1932年起,將生產乙醛的工廠廢水直接排入大海,廢水中含有的汞引發了一種病症,這就是水俁病。1956年,水俁病正式被確診,發病者為通過食物鏈攝入當地海產品的人群。該病症不僅導致死亡、麻痹、痙攣、視野變窄、聽力障礙、手腳麻木等人身傷害,受害者及其家屬還因此受到當地社會的歧視,痛苦不堪。

新潟水俁病是在水俁病原因追查和應對措施一再拖延的情況下,於1965年正式認定的第二水俁病。致病原因和窒素公司的情況一樣,是昭和電工公司在阿賀野川中游的新潟縣鹿瀨町開設的乙醛工廠排放的廢水引起的。

然而,直到1968年9月,政府才正式認定這兩種水俁病的病源。

四日市哮喘指的是三重縣四日市的空氣汙染引發的健康受損症狀,由1959年開始運營的石油化工聯合企業排放的廢氣所致。從石油化工聯合企業所屬13家企業的煙囪中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氣體,導致支氣管哮喘、哮喘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等呼吸道疾病發作。其中6家企業,即煉油企業昭和四日市石油公司、以石油為原料用二次加工產品製造成品的三菱油化公司、三菱孟山都化成公司、三菱化成工業公司、石原產業公司以及利用石油進行火力發電的中部電力公司被起訴,1972年法庭認定這6家企業的「共同非法行為」。

政府優先考慮企業利益,使受害進一步擴大

日本在經濟高速發展期內重化工業發展迅速,因此環境汙染擴大。公害作為經濟繁榮的代價,導致許多患者深受其害。四大公害病給我們留下了不能忘卻的三大教訓。

首先,我們必須仔細聆聽自然界的生物發出的警告。

動植物受四大公害病的危害早於人類。在水俁病和新潟水俁病事件中,魚類首先遭受汙染。發生痛痛病時,礦山周邊的樹木以及河流下游地區的水稻、魚類先受到汙染。而四日市哮喘事件也是魚類首當其衝。

第二,不可拖延追查原因和採取對策,致使受害進一步擴大。

以水俁病為例,1952年魚類大量暴斃事件發生時,對工廠排放的廢水未進行成分分析,4年後開始出現患者。次年(1957年),熊本縣依據《食品衛生法》欲採取措施禁止捕魚,但厚生省(現厚生勞動省)以「沒有明確證據表明所有魚類都被毒害」為由,不允許其執法。

厚生省1958年查明窒素公司為汙染源,窒素公司矢口否認,並將排水口從水俁灣內改到了水俁灣外,使受害範圍擴大到了更為廣闊的不知火海沿岸地區。

通產省(現經濟產業省)注意到窒素公司改動了排水口,但並沒有勒令窒素公司停止排放廢水,只是在1959年要求窒素公司將排水口改回到水俁灣內。同年,窒素公司水俁工廠附屬醫院的醫生通過用貓進行的動物實驗查明,罪魁禍首是工廠廢水內所含的汞,但並未對外公佈實驗結果。

熊本大學的研究小組也查明了致病物質,其結論得到了厚生省食品衛生調查會水俁病特別部會的支持。但通產大臣認為特別部會的報告「結論輕率」,對此不予認同,反而解散了支持該結論的特別部會。行業組織日本化學工業協會甚至搬出了已被否認的「炸藥說」,試圖以此淡化「汞說」。

同年11月,國會議員團首次前往當地進行實地調查,漁民及患者家屬以遊行示威相迎,輿論對此予以高度關注。但是,12月窒素公司裝模作樣地表示,淨化裝置安裝完畢,汙染已經得到解決。然而,這種淨化裝置並不具備去除汞的功能,此後汙染依然持續,直到窒素公司不再使用汞為止。而人們是1985年在法庭上才得知這一真相的。

更為殘酷的是,在謊稱汙染已得到控制3年後,即1962年,胎兒通過母體胎盤受到汞的傷害而患上水俁病這一事實得到證實。對死於小兒麻痺的5歲幼兒進行解剖,在其體內檢出了有機汞,由此證明了曾被懷疑的先天性水俁病的存在。

政府於1968年最終認定水俁病的汙染源和致病原因,那時已經有了其他製造乙醛的生產工藝,不再需要使用汞了。國家對水俁病遲遲不予定論,自始至終優先保護企業的利益,使受害範圍進一步擴大。

與大企業作鬥爭的援助群體

第三,必須重視站在受害者角度的協力廠商和司法的作用,在補償制度的設計中反映當事人的心聲。

站在受害者一邊與大企業作鬥爭的不是國家,而是那些為了幫助痛苦不堪的患者挺身而出的律師、學者及醫生等援助者。他們闡明企業的責任,曝光企業的不法行為,與受害者並肩作戰,幫助他們通過訴訟獲得賠償。1971年9月,新潟水俁病患者首次在公害病訴訟中勝訴。1972年7月四日市哮喘患者、1972年8月痛痛病患者、1973年3月水俁病患者分別勝訴。所有案件均以部分患者的勝訴判決為依據與企業進行談判,最終體現于對所有受害者的賠償。

這一系列行動促使政府於1973年9月制定了《公害損害健康補償法》。該法為受害者開闢了一條無須提起訴訟即可獲得賠償的快速通道。但是,國家通過該法也嚴格界定了診斷標準並限定了受害區域,因此出現了很多公害病認定申請被駁回的「未認定患者」。

其結果是,被認定的水俁病患者有2000多人,加上未認定患者則超過了2萬人。此外還有一些「未申請患者」,他們由於擔心受到歧視,時至今日也沒去申請認定。被認定的新潟水俁病患者有700多人,而未認定患者的人數則多達3倍以上。被認定的痛痛病患者有近200人,包括未發展至軟骨病的鎘腎病患者在內,需要繼續觀察的患者有近400人。因此,圍繞這3種公害病的認定也提起了多起訴訟,訴訟者要求重新修改認定標準。

另一方面,被認定的四日市哮喘患者為2219人。之後,根據該法律,東京都、大阪府、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兵庫縣、靜岡縣、福岡縣、岡山縣的41個地區被指定為大氣汙染地區。但是到了1988年,國家以這些地區的大氣汙染「已經得到改善」為由,撤銷了對大氣汙染地區的指定。因此,之後在千葉市、西澱川區、川崎市和倉敷市,針對大氣汙染企業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仍在繼續。

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這是國際社會對全球範圍內環境汙染進行反思的成果。四大公害病的教訓也體現於宣言的第15條原則之中——「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 這就是所謂的「預防原則」。

2011年3月11日發生的東日本大地震引發了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地震已過去7年半時間,包括兒童甲狀腺癌的討論在內,問題堆積如山。日本社會從四大公害病中究竟汲取了怎樣的教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