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黎蜗藤】與其政治施壓加拿大 中國不如打一場法律戰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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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事件發生後,經過幾天猶豫,中國政府找到了辦法:把槍口對準加拿大。

中國駐加使館聲明:「加拿大警方应美方要求逮捕一个没有违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国公民,对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中方表示坚决反对并强烈抗议」,並要求「立即放人」[1]。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召見加國駐中大使,威脅「加拿大方面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件事情将面临严重后果」[2]。

《人民日報》、新華社和《環球時報》三大官媒在12月9日同時刊登立場強硬的社論,極不尋常。《人民日報》甚至用上「鐘聲」(即「中國的聲音」)這個最高級別的筆名,強調「孟沒有觸犯加拿大法律」,聲稱「只有糾正錯誤,立即停止侵犯中國公民合法正當權益,給中國人民一個應有的交代,才能避免爲此付出沉重的代價」[3]。外交部和媒體還用一些莫須有的事件抹黑加拿大「違反人權」[4]。

孟被保釋後,中國火力進一步增強。為顯示「嚴重後果」,一天内抓了兩個加拿大公民。12月10日,中國北京國安局扣押了加拿大前外交官、國際危機組織的康明凱。12月13日,宣佈丹東市國安局在10日扣押了在中朝邊境活動的「商人」邁克爾。兩者都被指「涉嫌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但具體「犯罪行爲」至今不得而知。其中,外交部對康明凱的説明,用上了「國際危機組織是在中國未經註冊的NGO」的理由。[5]

雖然中國不承認抓捕加拿大人與孟晚舟事件有關,但當中的聯係不難想象。這正如國際輿論普遍認爲,孟晚舟被抓是美國要打壓華為一樣。一向是政府「叼盤犬」的《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在微博上不諱言地擺出「流氓相」:「中国政府肯定不会承认这与孟晚舟被抓有关系。中国官方说他们从事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虽寥寥几句,但和美加用一整套法律程序证明他们抓孟晚舟的合理性,是一回事,只是中方没能力像他们那样讲得很漂亮。」[6]

可能擔心被「捉為人質」,幾個原定到中國訪問的加拿大代表團都取消了行程,加也準備發出旅遊警告。正當氣氛稍有和緩,到12月19日,剛剛過了中國「紀念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大會」的重要日子,傳出第三名加拿大人被捕的消息,進一步推高恐慌氣氛。

相形之下,羽絨服公司「加拿大鵝」(Canada Goose)在北京門面店的開業典禮被推遲已算不上什麽。

其實,加拿大在這件事上相當無辜,中國的指責都站不住脚。

中國一再強調「孟晚舟沒有違反任何加拿大的法律」,故屬於「非法綁架」。中國外交部仿佛不知道國際法中有「引渡」這個概念。其實,中國與世界30多個國家簽署引渡協議,自己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雙重犯罪」,即某個行爲在中國和外國(第二國)都構成犯罪時,中國亦有義務把不在中國犯罪的外國人(無論是否第二國國民)引渡到第二國。因此,以「沒有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指責加拿大,根本違反國際法常識。

美加之間的司法互助由來已久。加拿大和美國在1971年就簽署引渡條約[7],第一、二條規定在涉案人若涉及「附表」列明的犯罪事項,應互相履行引渡義務。從美國給加拿大的臨時拘捕請求看,孟被指干犯「欺詐罪」,即向銀行提供不實信息,讓銀行相信華為和涉嫌偷運禁運品到伊朗的星通公司無關,繼續為華為提供金融服務。「欺詐罪」在美加(乃至香港和中國)都是重罪。在「附表」的第16項明確列出「欺詐」屬於可引渡的罪案。

美國正式引渡申請應從外交途徑提出,程序比較複雜,要求也較嚴格。但引渡條約第11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一方可提出「臨時拘捕申請」[8](Provisional arrest request),要求並不高,對方也有責任臨時拘捕當事人,正式引渡申請可以在60天内提出。

這次事件由紐約東區法院向美國司法部的國際關係辦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申請[9],再通過駐加機構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申請,加拿大司法部根據條約向法官提出臨時拘捕令[10]。根據加警方資料及美提供的證據,有充分理由認爲,加司法部批出臨時拘捕令並無不當。整個過程合理合法,是加拿大的條約責任。

中國一直認爲,加拿大故意在政治上當「美國的幫兇」。其實,美國向加拿大申請得很急, 11月29日才掌握孟將在12月1日過境加拿大的行程,向加拿大提出申請。加司法部完全可能根本沒有從政治方向思考這個事件,以簡單的司法案件處理而已。

到目前爲止,整個事件都只美加的司法部體系下運作,尚未進入外交—政治流程。在美加法律體系下,司法獨立「真實地」獨立於行政機關,以爲和中國一樣,加總理或司法部長可命令法官釋放孟晚舟。中國人始終不太理解,這種法治的精神對加拿大非常重要。

中國現在希望跳過法律,從政治外交途徑解決問題,是欲速而不達:第一選錯了時間,第二選錯了對象。

在時間上,加拿大政府可以介入這件事上,但不是現在。雖然根據加《引渡法》[11],司法部長有權在各個階段參與事件(如不提出起訴等),但她不會濫用該權利。要不,她在一開始不提出臨時拘捕申請(於是沒有進入法律程序),既然進入法律程序,她就會尊重法治走完流程。

根據引渡法,只有當法官判決引渡後,外交部和總理才有權介入,作出是否引渡的政治決定。加政府現在無權命令放人;如果施壓讓司法部長去放人,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在對象上,其實只要美國在60天内不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孟晚舟自然可以回家。中國更應該直接施壓美國。可惜,中國正值貿易戰談判的重要關頭,不願得罪美國,只能挑軟柿子捏。

中國用「抓人質」施壓也有無奈之處,因中國能用的施壓手段極有限。雖說中國是加國的第二大貿易夥伴,但貿易額不足美加的十分之一,重要性差太遠。況且中國對加貿易順差,若按照中國慣用的「買家就是上帝」理論,加拿大反過來制裁中國還差不多。

理論上說,在加的中國人比在中國的加拿大人多何止幾十倍。但加拿大講人權法治,誰都知道加拿大不會亂抓中國人當人質。中國的人質戰術無非看準民主國家的「弱點」罷了。但這樣做讓中國倒退到北韓的檔次,在國際上影響極坏,嚴重損害中國的外交信譽。

其實,筆者曾論證,中國要打法律戰有很大贏面[12],中國何不用更文明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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