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三讀 保障員警執勤權

台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台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表示,這次的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

徐國勇也表示,修法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外,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指出,警械條例自91年修正公布以來,已超過20年,考量近年來社會環境變化幅度大,警察執法時常有面對當事人持械抗拒的危機,使用警械後又常須面臨司法訴訟。因此,警政署105年即開始研議,對於警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進行全盤檢討修正。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分別是增加警械使用彈性,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內政部說,第二是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釐清警察使用警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組成,調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第三,則是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內政部說,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

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最後,內政部表示,修法讓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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