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將放寬 公務員哪些情況下可以兼職?有什麼爭議案例?

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除了明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外,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針對這次修法,銓敘部強調,並非部分媒體所稱公務員「假日可以兼職」。究竟公務員哪些情況下可以兼職?為何要修法?有什麼爭議案例?

公務員兼職將開放?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除了明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外,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公務員兼職將開放?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除了明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外,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公務員「兼職」為什麼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也就是說,公務員原則上不可以兼職(一人不二職原則),依法兼職者亦不得兼領公費(一人不二俸原則)。

回顧該法的立法背景,立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是在1939年制定,適逢戰亂時期,以及法治觀念相對薄弱的年代,為了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在兼職時從中牟取利益,才明定公務員禁止兼職的規範,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然而,隨著時代變遷,不少公務員對此提出質疑,呼籲政府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曾因「違法兼職」而遭懲處的警察球評石明謹便認為,法規涉及所有公務員的權利,盼公務人員都能享有自由的工作權,與自由參加各種民間社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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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定 修法改了什麼?

立法院在5月30日三讀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對此銓敘部表示,修法明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關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

三讀條文也寫明,公務員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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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 過去有什麼爭議案例?

這次修法,代表未來石明謹若在擔任交通警員工作時間以外,且不影響交警職務的情況下,可以依才藝表現,兼任球評並領薪水。只不過石明謹在修法前,因違反規定被檢舉,已申請提前退休。不過石明謹仍提到,修法是好的開始,公務人員不應該因為才藝遭到懲罰。

而有關當初石明謹的爭議,是他自2007年起擔任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2011年至2018年間同時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出席190次、領了283萬餘元車馬費,又自2019年1月起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領了5400元出席費與交通費,因而遭懲戒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過去也曾有爭議案例,基隆長樂國小「神老師」沈雅琪經常在臉書分享教育理念與自身經歷,擁有廣大粉絲支持,不少廠商都找她合作業配,沈雅琪因為本身育有位身心障礙的孩子,深感特教班的資源不足,因此將業配所得全數都捐給多所學校的資源班,約一年時間共捐助108萬元,雖然未取得報酬,但仍遭人檢舉「接業配」不當兼職。

另外,還有日本旅遊知名部落客「林氏璧」,其撰寫的旅遊部落格和臉書,是許多自助旅行的參考資料,深受網友歡迎,在2018年遭起底為台大醫院的公職醫師,依法不得經營接業配等商業行為,被記過一次,之後林氏璧宣布辭去醫師一職。公務員能否兼差的話題,在當時也引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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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可以兼職嗎?「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至於企業員工下班後是否可以兼職,則可分為非競業及競業兼職來看。雖然有些公司規定,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兼職,否則將予以懲處,但如果是「非競業兼職」的情況,台灣的勞動法令並沒有規定員工不能兼職,除非員工兼職影響到正職工作或公司利益,像是遲到早退等,才能在工作規則中訂立適當的處罰條款。

如果屬於「競業兼職」,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合約」,禁止員工在職與離職後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針對此類情形,勞動基準法第9-1條也明定,競業禁止合約須符合四大要件,包括保護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擔任的職位須為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祕密、限制範圍須合理,以及雇主要合理補償員工損失,如果違反其中一項,約定就算無效。

實習記者:張俐禎

核稿編輯:沈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