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民拒出席國會調查將受罰! 大法官妥協讓步藍綠白皆輸

分析/人民拒出席國會調查將受罰! 大法官妥協讓步藍綠白皆輸
分析/人民拒出席國會調查將受罰! 大法官妥協讓步藍綠白皆輸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5日做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國民黨與民眾黨共推的「國會職權修正案」多數條文違憲,看似打臉藍白,但首度賦予立法院有處罰權,強制老百姓有出席國會調查的義務,有遞橄欖枝妥協讓步之意,只是大法官此舉「欲弄巧卻成拙」,恐釀藍綠白皆輸局面。

憲法法庭共宣告國會職權修法17項違憲、4項部分違憲、15項合憲、9項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其中較具爭議的調查權、總統即問即答、人事同意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等部分,多數全部或部分違憲,藍白看似大敗,但綠營也未佔到便宜,畢竟大法官史上首度承認立法院有法律地位的處罰權,變更憲政架構,更是擴張了立法者的權力,把人民、團體甚至是企業置入不確定的風險中。

立法院在我國五權分立架構下,屬於全然的民意機關,負責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與行政機關、人民之間為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藍白本次透過國會職權修法,大膽自我擴增調查權與調閱權,同時賦予官員與人民配合調查的義務,違者將遭裁罰甚而有入刑可能。

絕大多數的國會處罰權條文,25日雖經大法官宣告逾越立法權限,即刻失效,看似重挫藍白銳氣,實則偷渡妥協讓步條文,獨留政府人員或人民有出席配合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義務,無正當理由可「科處罰鍰」,首度承認國會有法律上的處罰權,改寫我國憲政制度。

大法官本次針對國會調查權與處罰權的論述依據,出自前人的釋字585號解釋,但當年做成該號解釋的大法官,並未說明何以國會有權處罰人民,正當性不足,以致過去不論是藍營或綠營占國會多數時,都自我節制,不敢修法創設處罰權。

確認國會有調查權 又追加背書處罰權

本屆藍白立委突破框架,在585號解釋(319槍擊案真調會條例釋憲案)基礎上,立法新增國會處罰權,外界一度以為以司法院長許宗力為首的自由派大法官受理釋憲案後,將勇於變更585號解釋,永絕後患,沒想到判決結果不只未禁止國會處罰人民,還追加背書,稱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對於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的政府人員或人民,可在法律明定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科處罰鍰,強制出席。

大法官此舉形同賞了人民一耳光,頗有討好國會的用意,即便後面文字再接續提到人民如果在調查程序中拒絕證言或虛偽不實,立法院不得科處罰鍰等文字,企圖兩面討好,但此種投機的判決,已斲傷自許為人權守護者的憲法法庭形象,讓即將卸任的許宗力無法在掌聲中光榮退職。立法院未來通過科處罰鍰的相關條文,不管是人民、企業或是政府官員,一旦未配合出席國會調查程序,將遭裁罰。

依照本次憲判意旨,立法院院會可針對與職權有重大關聯的議案,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強制命令老百姓、公司團體、政府官員等有關人員出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出席。

舉例來說,目前國會各委員會下的超思雞蛋、鏡電視等調查或調閱專案小組,雖然即日失效,但未來只要改提交到院會,經院會決議與立委職權有重大關聯,就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命令官員、老闆、股東等公、私部門人員到案;相關人等必須出席,否則將挨罰,但出席後沒有強制提供證言或文件的義務。

立法程序雖有瑕疵 未違公開透明原則

大法官有意給藍白裡子,對方卻不賞光,光譜另一端的綠營也不一定完全認同判決結果。柯建銘等51名民進黨立委以國會職權修法的「立法程序」有問題,聲請釋憲,逾百名法律學者與近三百名律師也曾連署質疑立法程序不合法,要求退回重審,大法官25日卻獨排眾議,稱程序雖有瑕疵,但未完全背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判決合憲。

此判決一出,等於宣告國會少數的綠營死刑,未來只要藍白合作人數過半,就可比照國會職權修法模式,強行快速通過自己想要推行的法案,不用憂心程序是否合規;毫無招架之力的綠營,未來4年在議事上只能淪為殂上肉,任人宰割。

「不得反質詢」部分獲得合憲性解釋,大法官禁止國會處罰,仍給了藍白台階下,限制官員於透過提問、疑問句答覆釐清立委質詢問題時,才不構成反質詢;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被提名人提供給立法院審查的書面資料,應具結為真,亦獲合憲解釋。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部分,大法官則特別禮遇總統,指立法院只能聽取國情報告,無權指定內容,也無詢問或要求總統答覆、聽取建言的權力。

檢方偵查中案件 國會也可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肯定國會有調查權,但獨厚同為審判體系的「法院」有獨佔的排他權,也就是案件如果已進入審判,即便已經判決確定,立法院都不得調查;詭異的是,處於偵查階段的案件,國會卻有權力跟檢察機關平行調查。

此見解風險較高,恐出現立委干預案件偵辦的後果,令檢察官出身的大法官朱富美非常憂心,直指立法院調閱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的案件相關卷證,內容一旦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實質妨礙偵查權的行使,影響社會治安。

以目前處於浪頭上的京華城弊案為例,依照大法官的判決,國會將可找出一個與法定職權有重大關聯的議題,例如修正《刑訴訴訟法》或是其他理由,決議開設京華城調查委員會,與台北地檢署平行調查。此舉不只會爆發政治干擾獨立偵查的問題,更可能出現串供或滅證的疑慮,影響國家司法權行使。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是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的告別作,過於刻意退讓,妥協痕跡斧鑿斑斑,無法取得藍白的歡心、難以滿足綠營的需求、還強迫人民進入一個未知的憲法新界,落入多方皆輸的局面。面對現今的膠著政局,憲法法庭該置身事外或介入引導?應堅持己見或通權達變?自我定位不明,將陷入進退維谷的無解循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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