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修法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准了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相關條文,並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今天裁准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圖為憲法法庭10日開庭討論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案,大法官蔡烱燉(左起)、許宗力、許志雄等人出席。(中央社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天裁准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圖為憲法法庭10日開庭討論國會改革修法暫時處分案,大法官蔡烱燉(左起)、許宗力、許志雄等人出席。(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改革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0日對暫時處分案進行準備程序,邀請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及監察院的代表與訴訟代理人,以及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歷時3小時,今天對暫時處分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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