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家人權會:持續防制酷刑、監所改革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憲法法庭昨(20)日做出死刑合憲判決,但就死刑案採法官一致決、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科以死刑等相關規定,需於2年內檢討修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感到遺憾,會持續投注心力於防制酷刑、改革監所處境等司法人權。另外,政府須檢驗、實現修復式正義完整制度,回應並彌補被害人家屬,讓加害者終身承擔責任。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說明,憲法法庭20日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做出合憲(部分違憲)之判決,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尊重,對此判決結果影響台灣人權進步發展感到遺憾,但「人權是永遠的追求」,國家人權會持續投注心力於防制酷刑、改革監所處境等司法人權。

人權會指出,台灣經過38年從威權體制邁向自由民主的艱辛進程中,由台灣人民共同努力,透過法律制度的改革、社會運動的浪潮,及對國際人權規範的致力實踐,已逐漸展現出對人權保障意識的提升與深化。

不過,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問題上,長期存在重大爭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台灣社會長期維持極高比例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是基於「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及「亂世用重典」等重要社會文化背景。但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顯示,死刑在刑事制度上看似為被害人家屬及社會營造出猶如「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人權會認為,刑罰的嚇阻力應建立在周全的法制教育及公平審判,同時,產生犯罪行為的社會環境本身也有相對的責任。許多國家的司法數據與相關研究已經證明,死刑無法有效達成嚇阻作用或維持社會安定。剛好相反的是,從1990年至2020年美國廢除死刑的各州、1995年南非、1997年波蘭、1998年愛沙尼亞及2012年拉脫維亞等國,在廢除死刑後的謀殺率皆呈現下降趨勢。

更何況,即使科學已經高度發展,司法偵查與審判的知識、技術與工具有時仍難以全面釐清案件現場的真相,從而造成誤判與冤案;例如判決死刑後改判無罪的江國慶、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案,每一次改判無罪的宣告,都是對死刑誤判造成生命不可撤回錯誤的重大提醒。

快新聞/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家人權會:持續防制酷刑、監所改革
快新聞/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家人權會:持續防制酷刑、監所改革

人權會表示,由於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全球約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截至2024年8月,共112國完全廢除死刑、9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23國實質上廢除(即過去10年均無執行死刑),僅剩中國、北韓、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等55個國家仍然保留死刑。聯合國大會也從2007年至2020年通過8次決議,疾呼各國暫停執行死刑,並朝向全面廢除死刑進行。越來越多的國家已選擇放棄這一無法逆轉的終極懲罰,展現對人權保障價值的堅持。

基於對人權價值之堅持,台灣已將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陸續國內法化,各級法院的判決也多有引用及參採相關國際人權規範。回顧2013年、2017年及2022年歷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政府應將《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納入國內法秩序,實現廢除死刑之宗旨,進一步保障生命權。

此外,政府須檢驗、實現以修復式正義為價值的完整制度,回應並彌補被害人家屬,讓加害者終身承擔責任,並積極與社會各界溝通,尋求改變「應報式正義」與「賠償式正義」等傳統思維。

國家人權委員會衷心希望,國家應在充分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創傷,以守護在黑暗中期盼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使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原文出處:快新聞/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家人權會:持續防制酷刑、監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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