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放回社會 大法官留爛攤子
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憲法判決,大法官苦心說明死刑須限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才能判死刑,看起來順了姑情,也不失嫂意,讓死刑存在,卻大大限縮殺人犯被告被處死刑的可能性,要求法官必須「一致決」才能判死,更讓多數必須服從少數。
依據本判決,若無法證明終局判決的法官們是一致決判死,檢察總長即得依聲請或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如何舉證一致決,評議簿是最明確的證據。本月18日到台北地院考察,司法院表示,37名死刑犯有30件「法官評議簿」已因超過保存年限而銷毀,如此,前述死刑定讞的判決,檢察總長無法舉證一致決,非常上訴將成為有理由,則這些死刑犯都將重啟審理程序,回到普通法院成一般被告。
有幾個問題目前仍無解。第一,這些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的法定羈押要件?已收容十多年的被告,有何事證構成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遑論串供滅證?若無法羈押當須釋放。
第二,縱使裁定羈押,一個審級的羈押期限僅15個月,若還做精神鑑定難保不會超過,一旦超過就須釋放。第三,按《刑法施行法》,假釋門檻是依「行為」時的法規,則大部分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後,15年便可申請假釋,若符合教化可能性,便會假釋出獄。
第四,當初收容等待槍決的天數可否折抵刑期?若否,必遭人權團體質疑;若可,多數死刑犯均已達申請假釋條件。第五,這些被告是屬於執行槍決前的收容,非常上訴一旦成功,死刑判決遭撤銷後,身分就轉被告,就算法官願羈押,轉為被告身分到事實審法官裁押前的空窗期,根本無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事由。
這則憲法判決所創造的問題,遠比它解決的問題多更多。大法官表示,倘回歸普通法院就依「法定羈押」程序辦理,這見解真是令人直打哆嗦,參與判決的大法官,扣除3位迴避,有刑案實務經驗的只有3位,則剩下9位大法官是不是根本不了解「羈押」的規範,大法官這樣恩准「起死回生」,卻讓實務界面臨無法可羈押的窘境,到底是大法官缺乏實務經驗,又或是矯揉造作,兩面討好?
我從憲法法庭宣判以來,就不斷公開向政府喊話,要想辦法解決,讓人民了解死刑定讞判決為何被推翻,可否繼續關押他們,及後續對社會安全的危害防治措施。但法務部、司法院、檢察總長至今未「以法論法」給予正面回應。就不勞特定立場的政客、側翼律師,為執政黨殫精竭慮詭辯護航了。(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