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兒童人權 司改須有決心

11月20日通為「國際兒童人權日」,司法院在每年11月舉辦「兒童人權月國際研討會」,今年方在11月14日舉辦。當日下午以「少年刑事案件之量刑機制」,由專家學者分別從日本法及德國法剖析,「新北割喉案」後社會尤為關心的議題之一。可惜在討論具體的研究內容前,即浮現問題,謹就以下問題公開呼籲司法院釐清:

首先有專家表示,「由於少事法修正迄今,相關判決始終未能公開,研究者不易了解少年司法實務上,究竟如何處理少年刑事案件中的科刑問題?」此從《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可見:第21點已規定(僅有)司法院有權利用少年前案資料,進行委託研究。如何連司法院自己委託研究的學者專家,也無權閱覽少年案件的檔案資料?

再者,現行少事法原意為保障少年隱私,作法卻是遮蔽全部少年案件資料,此對於學術研究,甚至少年本身行使防禦權、(兒少)被害人行使抗告權無所依憑,已是對兒少本身的權益嚴重侵害。司法院對此根本問題,應速謀補救。

目前《少事法》量刑法制並不完備,但若研究結束後,司法院將來改革的方向是「大幅整體減少」少年刑度,又如何與「新北割喉案」後的社會期待溝通?社會衝擊恐不是專題研究計畫的考慮內容,卻緊密攸關立法的實現。司法院內部實需要評估,做足對話準備,亦應先從爭議性低的建議做起,待取得社會共識後再推進長期目標。

最後,《少事法》第79條適用刑法第74條成人的緩刑制度,不免有捉襟見肘之窘。緩刑具有暫不執行刑期,並且觀察受刑人的作用。而成人緩刑,自有《刑法》第74條第2款的附帶條件作為配套;對於少年緩刑,卻全盤適用成人的緩刑規定,而不適用少事法自備的保護處分。少年刑事案件反而捨近求遠,去適用成人刑法,令人難以理解。

《少事法》第82條卻又橫空飛出,少年在緩刑時,應付「保護管束」,而「保護管束」在少事法中如何執行、撤銷竟無明文依據,僅由實務逕行依照成人適用的「保安處分執行法」,而非少年保護事件「保護處分」中的保護管束。同條第2項卻又規定,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負責。使得「少年」刑事案件,適用「成人」的保護管束規定,卻由「少年保護官」負責,但撤銷保護管束(等同撤銷緩刑)的決定權又在「檢察官」,而非實際輔導、最為了解少年的少年保護官。

司法院這次研討會固然值得肯定,但更須定期檢視整體的兒少保障。而作為重要內控機制的「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22名委員中僅有6個民間委員,108年來1年召開會議2次,今年更是只有1次,離設置要點規定的4個月1次,1年3次,相差日遠。

對比人民只能無窮盡的喟嘆,整個政府能做的實在太多了!盛大慶祝「兒童人權日」根本不在形式,而是政府到底實際兌現了多少「改革的決心」?(作者為中華兒童及青年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