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闖關衝突原因為何?三天院會二讀表決重點、藐視國會罪、調查權、聽證權是什麼一次看

國會改革法案經歷517肢體衝突後,5月21日續審,朝野攻防依舊激烈。圖片來源: SAM YEH/AFP/Getty Images
國會改革法案經歷517肢體衝突後,5月21日續審,朝野攻防依舊激烈。圖片來源: SAM YEH/AFP/Getty Images

立法院再度爆發肢體衝突,到底為了什麼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於修法內容、議事程序朝野歧見極大,歷經三度朝野協商破裂,藍綠白立委5月17日爆發多次嚴重衝突,甚至有6名藍綠立委送醫,包括民進黨立委沈伯洋、鍾佳濱、邱志偉、郭國文、莊瑞雄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立法院會至24日晚間,歷經3天3夜的表決大戰,已二讀表決通過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等關鍵條文,其餘條文28日續戰。

朝野立委爆發激烈肢體衝突的主因,來自民進黨不滿由國民黨、民眾黨陣營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審議程序。而各界對此看法不一,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整理此次國會改革法案歷經哪些程序?爭議點是什麼?各界看法又是如何?

5/17 完成二讀程序條文重點:

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

  •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5/17、5/24 完成二讀程序條文重點:

藐視國會罪罰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 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

  • 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內記載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國會調查權:

  • 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國會聽證權

  • 立法院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至於尚待處理的條文,根據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看,約有14個條文、1個章名,而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多為「不予增訂」。

值得注意的是,朝野黨團日前協商同意5月31日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赴立法院施政方針報告並備質詢,並且延會至7月16日;若無變故,外界預料5月28日院會將是卓榮泰進行施政報告前,最後一次可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會改革法案修法大事記,製圖: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修法大事記,製圖:Yahoo奇摩新聞

回顧此次修法歷程,早在本屆國會2月20日開議前,國民黨團就拋出國會改革的構想,3月4日提案修法增列藐視國會罪、聽證會等相關規定,3月8日經立法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4月3日、4月10日、4月11日分別舉行3場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表達意見。

期間,民進黨團於3月29日提出綠版國會改革法案,設計「調查權與調閱權雙軌制」,明定立法院可成立「調查委員會」舉行調查公聽會,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機關提供資料,且不得對在訴訟裁判確定前、訴願事件尚未確定前的處置及卷宗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另外也增加「反性騷擾條款」,以及立委如果涉犯罪得移送司法等規。

4月1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逐條藍白版法案,但未納入綠營版,召委吳宗憲就每一條文詢問在場立委有無意見,民進黨立委都高喊有意見,但吳宗憲不讓在場立委逐條發言,宣告「保留」送協商,民進黨沒有發言機會,祭出40次散會動議試圖杯葛程序,但表決時不敵藍白立委人數優勢,最終全數條文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而綠營後來排審民進黨團版國會改革法案時,藍營五度表決通過散會動議,讓綠營版本無法出委員會及舉辦公聽會。

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經委員會初審的法案,若仍有「無共識」的「保留」條文,將分別由召委、立法院長召集協商,且只要過了一個月的冷凍期(國會改革法案期滿日為5/16),就算尚未取得共識,也能送交院會表決。

韓國瑜5月16日召集朝野協商時,雖然把相關法案列入議程,但長達六小時的會議中,藍綠不歡而散,未觸及國會改革修法議題。

直到5月17日,反對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為杯葛議事,與國民黨、民眾黨立委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最終導致6位立委受傷就醫。藍白兩黨利用席次優勢,未使用表決器,改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直到晚間12時宣布休息前,已完成總統國情報告的二讀程序,至於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等內容,將在5月21日院會繼續處理。

此外,5月17日朝野爆發肉搏戰的晚上,有近百名民眾因不滿修法過程未經實質審查,且院會沒有宣讀條文、未向社會公布最後一刻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要求立法院停止表決。

針對5月17日的嚴重肢體衝突,藍綠白三方皆互相譴責暴力行為。韓國瑜當天散會後在臉書發表聲明,強調「尊重民主,尊重議事,務實協商,理性溝通,為立法院加油」。民進黨要求韓國瑜找出暴力幕後真凶,並重啟朝野黨團協商。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19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給韓國瑜最大最後的呼籲,「一念之間能夠救台灣」。若在21日院會前「休息協商」,願意為之前對韓國瑜的不敬之言鄭重道歉

黃國昌則在衝突隔日回應,民進黨只是想拖延不想討論,相關資料全都放在議場內各位立委的桌上,綠營卻在議場不斷稱「不知道現在討論什麼條文」、「不知道在討論什麼」指綠委散播假消息,直言「識讀能力有問題嗎?」

而民眾黨5月19日照原訂舉辦集會,手持芭樂向民進黨中央黨部怒吼「芭樂黨,別再騙」。黨主席柯文哲回應前兩日立院衝突,批評民進黨立委不僅插隊,還以暴力、冗長發言拖延議事,台灣已經民主化30年,民進黨作為執政黨,不應繼續如此運作。

這次立院衝突的引爆點,除了上述民進黨團不滿委員會未經逐條實質討論,直接全案保留送出外,當天也有兩個主要爭議點引發外界不滿。

1. 表決條文挨批不公開透明: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18日批評,藍白的國會改革法案喬到最後一刻才送到議場,根本就是「黑箱喬條文」。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則說表決當天早上,藍白才正式提出要通過的黃傅新版,立院官網都來不及公布。關心修法動態的公民,完全無法從立院官網得知藍白要通過的確切法條內容。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反駁,議場內每個立委桌上都有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而在野黨也是昨天坐在議場內才看到民進黨團提出的80個表決版本,並諷刺民進黨立委不讀不看桌上資料,就質疑審查過程是黑箱,「拜託民進黨立委認真一點」。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則說,修正動議很多都是當天才提出來,來不及網路公告是常態,民進黨是扭曲胡亂指控、戴帽子。國民黨臉書並發圖卡澄清,通過法案的內容,均可通過「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查詢。

2. 舉手表決:

表決期間,立法院長韓國瑜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引發外界討論。民進黨團稱立法院上一次舉手表決是35年前的1989年,批評舉手表決國會「人大化」。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指稱,國會多數陣營於5/17院會,針對重大議案缺乏實質討論、未將草案內容公告周知;稱該次院會表決過程「以逾30年未使用的舉手表決方式行之」、違反程序正義。

國民黨與民眾黨強調,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立院議案表決方法計包括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點名表決。國民黨臉書圖卡也表示,願意採取表決器表決,但民進黨持續暴力衝撞主席台,造成危險事故頻傳,故採取舉手表決。

本次修法牽涉到3部法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擁有人數優勢的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17日提出再修正動議,當中包含以下五大重點:

1.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1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也就是說,若法案在5月20日前通過,新任總統賴清德就需在6月20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總統對立委口頭提問應即時回答。

2. 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

《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新增「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兩章節,明定立委調閱資料、約詢相關人士的權限,可對議案或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在調查權方面,修正動議第47、48條提出立委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至立法院作證。若官員拒絕提供資料,將移送監察院;若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拒絕,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在聽證權方面,明定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提供資料,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同樣可以按次處罰;若官員虛偽陳述,依《刑法》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若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人員虛偽陳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3. 藐視國會罪:

若官員反質詢、拒絕提供資料、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主席制止後依然違規,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若公務員在被質詢或聽證會上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4.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審查後在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超過全體立委1/2同意為通過。

5. 立法院長選舉記名投票制:

立法院長、副院長選舉由立委以記名投票互選之。

這五大重點中,備受討論的是「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和「藐視國會罪」相關修法。

其實,政壇對於修法完備國會「調查權」和「聽證權」已討論多年,過去也曾有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993年行政院針對立法院國會調查權相關修法提出覆議,導致兩院關係緊張,後經朝野協商,立院連署請大法官解釋。同年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確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自始立委的「文件調閱權」取得了憲法上的地位,但對是否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出席聽證會作證,並未進一步說明。

2004年為釐清《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585號作出解釋,認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理由書也載明,「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

透過修法賦予立法院開「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和「聽證會」,將可藉此監督行政機關,完備立委監督的責任。贊成修法的黃國昌認為,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已說明,立法院本來就可有調查權,主動獲取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但過去立法院自我限縮,只能行使「文件調閱」。

不過,由於此次修法不只規定對官員的調查權,還將範圍擴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陽明交通大學法律學者林志潔表達憂心指,認為修法恐使一般民眾、企業因此必須提供資料給立法院、去立法院接受詢問,或出席聽證會,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的疑慮。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明定,公務員在被質詢或出席聽證會時若虛偽陳述,將會有刑事責任,行政院副祕書長何佩珊日前在立法院答詢時也指出,這恐違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意旨

對此,國民黨總召傅崐萁5月16日舉行記者會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並沒有納入刑責,完全符合大法官585號解釋令。傅崐萁說,只要是民間到國會來作證,都完全沒有刑責的問題,最多只會被罰款。政府官員在國會虛偽不實、偽造文書及作偽證,這由現行刑法處理,不在此次修法中,並非由國會進行審判。

藐視國會罪的概念最早源於17世紀的英國,而後被美國沿用,目前包括德國、法國、日本等民主國家均有類似「監督懲罰權」的規定,目的在強化國會的立法權。舉例來說,與台灣一樣都採半總統制的法國,規定國會得組成「調查委員會」,可以傳喚證人、舉行聽證、調閱文件,倘若證人拒絕應訊,或者應訊時拒絕宣誓,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科7500歐元(約新台幣26.2萬元)罰金。

至於藍白陣營主張增加的「藐視國會罪」是什麼呢?根據提案,若被質詢人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均有可能構成藐視國會罪,將被課以罰鍰,或有刑事責任。

今年1月底率先提出國會改革主張的傅崐萁指出,過去立法院經常出現官員「反質詢」狀況,為了強化立法院的監督機制,應將藐視國會罪入法。然而,此次修法內容並未明確定義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可能讓被質詢人「一言不合」就被處罰,長期進行國會評鑑工作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便表達憂心稱,此舉恐導致國會無限過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依據現行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須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並在公布日第3天起發生效力。另外,行政院也能在決議案送達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必須在15日內作成決議。

不過,目前行政院是否提出覆議、反對修法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是否將提案聲請釋憲均是未知數,倘若行政院未提出覆議,亦未有立委提案釋憲,此次修法最快可在5月底前發生效力。

審稿編輯:黃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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