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通過 衝突原因、修法歷程、法案重點一次看

國會改革法案經歷多次朝野攻防,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包括在《刑法》增加備受爭議的「藐視國會罪」。圖片來源: SAM YEH/AFP/Getty Images
國會改革法案經歷多次朝野攻防,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包括在《刑法》增加備受爭議的「藐視國會罪」。圖片來源: SAM YEH/AFP/Getty Images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於修法內容、議事程序朝野歧見極大,歷經三度朝野協商破裂,藍綠白立委5月17日爆發多次嚴重衝突,甚至有六名藍綠立委送醫,包括民進黨立委沈伯洋、鍾佳濱、邱志偉、郭國文、莊瑞雄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總共歷經四天院內院外的攻防戰後,5月28日在藍白陣營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包括在《刑法》增加備受爭議的「藐視國會罪」。

對此,行政院已提出覆議。6月19日、20日立院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案,並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列席說明;另定於6月21日進行覆議案表決。覆議通過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但由於在野藍白陣營占了國會多數,預料覆議成功機率不高。民進黨立院黨團預計隨後會提出釋憲,而釋憲只需立法院全體四分之一席次立委連署聲請就可提出,以立法院113席計算,最低門檻為29席。

朝野立委爆發激烈肢體衝突的主因,來自民進黨不滿由國民黨、民眾黨陣營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審議程序。而各界對此看法不一,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整理此次國會改革法案歷經哪些程序?爭議點是什麼?各界看法又是如何?

國會改革法案五法是哪五法?

是指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部分內容。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而當天院長韓國瑜宣布包含《立法院組織法》與《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將立院正副院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明定選舉日期等,另擇期再審。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重點: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第15條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針對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的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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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藐視國會」相關條文三讀修正通過,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現行條文規範,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當被質詢人違規,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三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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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同意權

國會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修法,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而條文也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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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章節名,改為「調查權之行使 」,並通過第45條、第46條、第46-1條、第46-2條、第47條、第48條新增與修法。

立法院擁有成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之權利;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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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第59條之1至9則為規範聽證會舉行細項。三讀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條文也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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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重點

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141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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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修法大事記,製圖: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修法大事記,製圖:Yahoo奇摩新聞

回顧此次修法歷程,早在本屆國會2月20日開議前,國民黨團就拋出國會改革的構想,3月4日提案修法增列藐視國會罪、聽證會等相關規定,3月8日經立法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4月3日、4月10日、4月11日分別舉行3場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表達意見。

期間,民進黨團於3月29日提出綠版國會改革法案,設計「調查權與調閱權雙軌制」,明定立法院可成立「調查委員會」舉行調查公聽會,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機關提供資料,且不得對在訴訟裁判確定前、訴願事件尚未確定前的處置及卷宗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另外也增加「反性騷擾條款」,以及立委如果涉犯罪得移送司法等規。

4月15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逐條藍白版法案,但未納入綠營版,召委吳宗憲就每一條文詢問在場立委有無意見,民進黨立委都高喊有意見,但吳宗憲不讓在場立委逐條發言,宣告「保留」送協商,民進黨沒有發言機會,祭出40次散會動議試圖杯葛程序,但表決時不敵藍白立委人數優勢,最終全數條文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而綠營後來排審民進黨團版國會改革法案時,藍營五度表決通過散會動議,讓綠營版本無法出委員會及舉辦公聽會。

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經委員會初審的法案,若仍有「無共識」的「保留」條文,將分別由召委、立法院長召集協商,且只要過了一個月的冷凍期(國會改革法案期滿日為5/16),就算尚未取得共識,也能送交院會表決。

韓國瑜5月16日召集朝野協商時,雖然把相關法案列入議程,但長達六小時的會議中,藍綠不歡而散,未觸及國會改革修法議題。

直到5月17日,反對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為杯葛議事,與國民黨、民眾黨立委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最終導致6位立委受傷就醫。藍白兩黨利用席次優勢,未使用表決器,改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直到晚間12時宣布休息前,已完成總統國情報告的二讀程序,至於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等內容,將在5月21日院會繼續處理。

此外,5月17日朝野爆發肉搏戰的晚上,有近百名民眾因不滿修法過程未經實質審查,且院會沒有宣讀條文、未向社會公布最後一刻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要求立法院停止表決。

針對5月17日的嚴重肢體衝突,藍綠白三方皆互相譴責暴力行為。韓國瑜當天散會後在臉書發表聲明,強調「尊重民主,尊重議事,務實協商,理性溝通,為立法院加油」。民進黨要求韓國瑜找出暴力幕後真凶,並重啟朝野黨團協商。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19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給韓國瑜最大最後的呼籲,「一念之間能夠救台灣」。若在21日院會前「休息協商」,願意為之前對韓國瑜的不敬之言鄭重道歉

黃國昌則在衝突隔日回應,民進黨只是想拖延不想討論,相關資料全都放在議場內各位立委的桌上,綠營卻在議場不斷稱「不知道現在討論什麼條文」、「不知道在討論什麼」指綠委散播假消息,直言「識讀能力有問題嗎?」

而民眾黨5月19日照原訂舉辦集會,手持芭樂向民進黨中央黨部怒吼「芭樂黨,別再騙」。黨主席柯文哲回應前兩日立院衝突,批評民進黨立委不僅插隊,還以暴力、冗長發言拖延議事,台灣已經民主化30年,民進黨作為執政黨,不應繼續如此運作。

而5月21日、24日、28日立院轉變為三天三夜的表決大戰,每日皆從早上九時挑燈夜戰到午夜,期間也因為貼標語、發言等出現零星口頭、肢體衝突,但未像5月17日嚴重。

此次修法也引爆民間多個團體連日包圍立法院抗議活動,起初被形容為「太陽花2.0」,其後命名為「青鳥行動」,據稱是源自立法院旁的「青島東路」,網友以「青鳥」借代「青島」作為號召。

立院衝突爭議關注點為何?各界怎麼看?

這次立院衝突的引爆點,除了上述民進黨團不滿委員會未經逐條實質討論,直接全案保留送出外,當天也有兩個主要爭議點引發外界不滿。

1. 表決條文挨批不公開透明: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18日批評,藍白的國會改革法案喬到最後一刻才送到議場,根本就是「黑箱喬條文」。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則說表決當天早上,藍白才正式提出要通過的黃傅新版,立院官網都來不及公布。關心修法動態的公民,完全無法從立院官網得知藍白要通過的確切法條內容。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反駁,議場內每個立委桌上都有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而在野黨也是昨天坐在議場內才看到民進黨團提出的80個表決版本,並諷刺民進黨立委不讀不看桌上資料,就質疑審查過程是黑箱,「拜託民進黨立委認真一點」。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則說,修正動議很多都是當天才提出來,來不及網路公告是常態,民進黨是扭曲胡亂指控、戴帽子。國民黨臉書並發圖卡澄清,通過法案的內容,均可通過「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查詢。

2. 舉手表決:

表決期間,立法院長韓國瑜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引發外界討論。民進黨團稱立法院上一次舉手表決是35年前的1989年,批評舉手表決國會「人大化」。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指稱,國會多數陣營於5/17院會,針對重大議案缺乏實質討論、未將草案內容公告周知;稱該次院會表決過程「以逾30年未使用的舉手表決方式行之」、違反程序正義。

國民黨與民眾黨強調,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立院議案表決方法計包括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點名表決。國民黨臉書圖卡也表示,願意採取表決器表決,但民進黨持續暴力衝撞主席台,造成危險事故頻傳,故採取舉手表決。

透過修法賦予立法院開「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和「聽證會」,將可藉此監督行政機關,完備立委監督的責任。贊成修法的黃國昌認為,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已說明,立法院本來就可有調查權,主動獲取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但過去立法院自我限縮,只能行使「文件調閱」。

不過,由於此次修法不只規定對官員的調查權,還將範圍擴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陽明交通大學法律學者林志潔表達憂心指,認為修法恐使一般民眾、企業因此必須提供資料給立法院、去立法院接受詢問,或出席聽證會,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的疑慮。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明定,公務員在被質詢或出席聽證會時若虛偽陳述,將會有刑事責任,行政院副祕書長何佩珊日前在立法院答詢時也指出,這恐違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意旨

對此,國民黨總召傅崐萁5月16日舉行記者會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並沒有納入刑責,完全符合大法官585號解釋令。傅崐萁說,只要是民間到國會來作證,都完全沒有刑責的問題,最多只會被罰款。政府官員在國會虛偽不實、偽造文書及作偽證,這由現行刑法處理,不在此次修法中,並非由國會進行審判。

藐視國會罪的概念最早源於17世紀的英國,而後被美國沿用,目前包括德國、法國、日本等民主國家均有類似「監督懲罰權」的規定,目的在強化國會的立法權。舉例來說,與台灣一樣都採半總統制的法國,規定國會得組成「調查委員會」,可以傳喚證人、舉行聽證、調閱文件,倘若證人拒絕應訊,或者應訊時拒絕宣誓,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科7500歐元(約新台幣26.2萬元)罰金。

至於藍白陣營主張增加的「藐視國會罪」是什麼呢?根據提案,若被質詢人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均有可能構成藐視國會罪,將被課以罰鍰,或有刑事責任。

今年1月底率先提出國會改革主張的傅崐萁指出,過去立法院經常出現官員「反質詢」狀況,為了強化立法院的監督機制,應將藐視國會罪入法。然而,此次修法內容並未明確定義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可能讓被質詢人「一言不合」就被處罰,長期進行國會評鑑工作的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便表達憂心稱,此舉恐導致國會無限過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依據現行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須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並在公布日第3天起發生效力。另外,行政院也能在決議案送達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必須在15日內作成決議。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後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流程圖。(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後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流程圖。(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但行政院已提出覆議,若6月21日,國會經過二分之一以上立委投票同意,維持原法案,最快6月30日就會公告,法律在7月3日生效。如果民進黨在當天聲請釋憲,必須有四分之一以上立委簽字聲請,達到大法官半數同意後,送到憲法法庭審理,決定是否合憲,依照過往慣例大約需要花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最快10月才會有結果。

審稿編輯:黃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