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消極不審人事案 憲法法庭判違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考試院、司法院人事案「卡關」,憲法法庭昨判決指出,立法院院會若因委員會不審查被提名人,而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使機關人事懸缺而難以發揮功能,已違反憲法忠誠義務,認為立院無權不審查人事案。

憲法法庭指出,總統、立法院有依憲法規定忠誠履行人事提名權、同意權的義務以及責任,兩者均不能消極不行使提名、同意權,影響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

立法院若對總統、行政院院長提名的人選,延遲或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妨礙相關機關遂行法定任務,即有權力濫用之嫌,屬於過度限制總統、行政院長的人事決定與任命權,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為妥適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政治權力,有權也有必要審查被提名人的資格與適任性,但立法院行使人事審查權,不得逾越人事同意權的權限範疇,且享有人事同意權者,是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的立法院,而非立法院黨團或個別立委。

此外,立法院只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人事任命案的權力,沒有立法要求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行政罰制裁的權限,更沒有於違反義務時,施以行政罰制裁的權限。

憲法法庭指出,立職法要求被提名人提供給立院審查的書面資料,應具結其真實性,屬於合憲,但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權限,也逾越立法院職權範圍,另拒絕結文而裁罰處以罰鍰,均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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