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當非常上訴並不「非常」

法庭 審判室 法官 判刑 有罪 無罪  被告 原告 犯人 犯行 檢察官 法官裁決 司法制裁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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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上期披露一名陳姓男子先後犯下兩案,但因為檢察官、法官先後失查,以致陳男兩案都被誤當累犯,遭到加重判刑。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不到三個月,兩案都獲最高法院改判,刑期減輕,全案定讞。

能獲提起非常上訴,很難;陳男卻兩獲非常上訴,且都改判減刑,更是難上加難。陳男這兩案是由不同檢察官、不同法官分別偵審,共四名司法官沒搞清楚法律規定,實屬不可思議。然而,這項「紀錄」被打破了。

最高法院是在三個月內,改判「陳案」的兩件非常上訴;但是,同樣也犯下兩案的徐姓男子,則是在雙獲非常上訴後,三審在短短8天就改判這兩案。

和陳案一樣,「徐案」也是檢察官、法官相繼搞錯累犯規定。什麼叫「累犯」,有那麼難搞懂嗎?

先把刑法對於累犯的規定擺一邊。光從「累犯」這兩個字,用極簡的意思來說,可能高中生就能理解其意:犯過罪,又犯罪。沒錯,刑法的規定也是如此,但有更清楚的界定──前案犯的罪,在服完徒刑之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符合這些要件,就屬於累犯,依法才要加重其刑。

也就是說,是不是累犯,有三個條件:第一,前案要服刑完畢;第二,5年內故意再犯;第三,再犯的罪,必須是屬於「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這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意即,累犯的先決條件是──前案必須要服刑完畢。如果前案沒有服完刑期,就不符合「累犯」規定。

會如此花費唇舌說明累犯要件,正是因為偵查、審判徐姓男子的檢察官、法官,在累犯的「最基礎」要件上,竟然全部出了錯……

民國93年間,34歲的徐姓男子因妨害自由,被判刑6個月;隔年,他又因為竊盜,被判3年徒刑。經法官裁定,這兩案合併應執行3年4個月徒刑(士林地院裁定書,99年度聲字第64號)。不過,他又被查出另犯吸毒案,再被判刑4個月。

民國98年10月,徐男入監服刑,刑期要到102年5月才屆滿。民國101年7月,他獲得假釋出監;但是,徐吸毒被逮。檢察官起訴時,指稱徐男服刑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構成累犯,法官應加重判刑(新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毒偵字第8111號)。

徐男是獲得「假釋」出監,並非「刑滿」出獄。換句話說,他還沒有服刑完畢。怎料,檢察官沒查清楚,法官也失查,就依累犯規定,判他徒刑6個月(新北地院判決書,103年度簡字第1351號)。

徐男不知被錯判。這件毒品案,就此定讞。然而,在此案判決前1個月,徐又因為在新北市新莊區竊盜,他被起訴後,司法又錯判,法官再度視他為累犯,判他徒刑9個月(新北地院判決書,103年度審易字第3263號),全案確定。

徐在假釋中接連犯案,假釋被撤銷,再度回到牢裡;除了要繼續服完前案的殘餘刑期,他還要再接著坐完後兩案的牢。司法錯審誤判,渾然不知;徐男多蹲囚籠,絲毫不覺。

日子,就這麼過了五年。直到最高檢察署發現,對這兩案提起非常上訴。民國108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改判,把徐男當年的竊盜案從9個月徒刑,改判為8個月(最高法院判決書,108年度台非字第201號);8天之後,徐的吸毒案,三審則從6個月徒刑改判為5個月(最高法院判決書,108年度台非字第202號)。兩案定讞。

司法闖了禍:徐男當年被多關兩個月!而且,由於是事隔五年才發現,他老早就刑滿出獄了。

怎麼辦?司法只能賠錢了事,靜待徐男聲請刑事補償,再拿老百姓的納稅錢去善後。

非常上訴,是司法救濟制度。當非常上訴案件的偵審離譜事這麼多,司法怎麼辦?當非常上訴變成了一點都不「非常」,甚至惡化成為「通常」,百姓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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