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關姍】兩面討好的蔡蘇政府官員

蔡總統婉謝中職邀請 開放球迷歸功防疫人員 (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關姍

去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處理一件逃票案時,遭逃票男子鄭再由持刀刺死,當時引起全國矚目,本案日前一審宣判,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再由無罪,理由是認定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判決結果再次引起高度關注。

伴隨滔天的反對輿論,承審法官成為眾矢之的,判決消息出爐後,政府官員紛紛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包括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警政署長陳家欽,都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行政院長蘇貞昌則是於受訪時指出,這個判決更讓人失望與錯愕,會支持上訴,並質疑「這麼重大刑案,是否一個醫生鑑定就夠?」連總統蔡英文都在臉書發文表示,支持檢方依法上訴。

殺警竟判無罪,超乎社會經驗法則,可以想見輿論必定難以接受,就判決結果而言,儘管嘉義地方法院宣稱判決鄭再由無罪,理由是認定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被告行兇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而作出此無罪判決,然而,刑法第19條完整條文有三項,如下: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易言之,縱令犯嫌的殺警有其「精神障礙」的原因,但如何確認鄭嫌犯案時「辨識能力」完全喪失?如何排除鄭嫌的殺警沒有故意或過失的因素?檢方就指出鄭再由犯案時辨識能力未完全喪失,法院為何不採?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如行為時僅是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在不罰與「得減輕其刑」之間,大有可以商榷之空間,無罪判決理應受到嚴厲檢驗。

持平來說,作為全國員警的直屬主管機關與最高長官,警政署長與內政部長出面替被害員警伸冤、替家屬抱不平,都在情理之間,但從總統、行政院長、到法務部長對司法個案直接公開評論,就已超越對司法獨立的底線。離譜甚至於逾越常理的判決所在多有,總統與閣揆是否逐一評論與指導?

更嚴重的問題還不在指導辦案,而是蔡英文與蘇貞昌領導的這個政府,究竟對司法改革與是否廢死採取什麼樣的態度?現在看起來,蔡政府並沒有堅定的信念與看法,因此很容易有兩面討好的言行與作為,對人權團體就說支持廢死,當民氣可用時,又說為何沒判死?

要知道,蔡政府現在可是完全執政,五院院長都是總統提名與任命,國會也由民進黨及其友黨主導,精神病患殺人致死是否應免除其刑,台灣是否應該廢死,就請負責任地向全民說清楚並且完成相應的修法,再怎樣,也不該淪為兩面討好的網紅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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