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修法!修法重點是什麼?警察何時可以開槍?修法前基層的顧慮是什麼?盤點歷來警察用槍爭議事件簿

台南日前發生重大殺警案,讓警方用槍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立法院會9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在4種危及自身生命的情境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究竟警察用槍前會面臨哪些考量?什麼情形下可以合法用槍?本次修法重點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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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案讓警察用槍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圖為2019年警察特考班結訓展。(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南殺警案讓警察用槍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圖為2019年警察特考班結訓展。(圖片來源:中央社)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為何?有哪些修法重點?

早在2019年發生台鐵殺警案後,立法院就展開《警械使用條例》相關修法,2020年12月28日已完成內政委員會條文審查,卻遲至2022年8月22日台南發生襲警案,引發各界關注警察用槍議題,才加速立院修法,終於在同年9月30日三讀通過。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

一、增加警械使用彈性:明定警察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

二、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人權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第一線警察人員所組成,在調查警察使用警械致人死傷之爭議案件時,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

四、使用槍械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警察哪些情形可以使用槍械?

警察用槍時,須遵守「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使用經核定的器械」等規定,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範的情境,包含:

  •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 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經修法後,新增以下4種警員得開槍之情境:

  • 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之急迫情況時。

修法前為何基層員警歎「用槍綁手綁腳」?

警械使用條例第5至10條規範,警察使用槍械時,須考量以下事項:

  • 依法取締、盤查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動作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突擊之虞,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使用警械的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 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前,第11條明定警察若依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倘若警察違反條例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出於故意的行為,各該級政府則得向警察求償。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許華孚另指出,員警開槍後要面臨寫報告、督察室會行政調查、犯嫌可能反提告等後續,使得多數警察在用槍上相對謹慎,在執勤中也顯得「綁手綁腳」,常是對空鳴槍或射擊輪胎,僅具示警嚇阻意味,無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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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槍爭議事件有哪些?

回顧過去幾年,警察用槍爭議屢見不鮮。有的員警因自保用槍還擊,獲不起訴處分;有的員警則因用槍過當,達業務過失致死條件而遭判刑。不夠明確的用槍規定、難以評斷的準確標準,加上執勤遇到的狀況多變,如何在幾秒鐘內,在開槍與不開槍之間做出正確決定,時刻考驗著警方的應變能力。

  • 2013年,員警張景義於西門町攔查逃犯,黎姓嫌犯試圖開車衝撞人潮,為避免釀成重大傷亡,張景義表示自己原想擊破輪胎,讓車子停止,不料其中一槍穿過擋風玻璃,打穿黎男腹部,造成嫌犯死亡。之後張景義因業務過失致死罪遭起訴,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

  • 2014年,員警葉驥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通緝犯時,往羅姓嫌犯腿部連開三槍,羅男負傷逃逸後因失血過多死亡。法院認定員警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六個月定讞,並判國賠150萬。

  • 2016年,員警劉政國巡邏發現失竊車,因對方不停車而開槍,不慎造成坐在副駕的徐姓少年死亡。桃園地院認定開槍違反比例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

  • 2017年,外籍移工阮國非被通報涉嫌偷車,過程中因拒捕,且企圖奪取警車,遭員警陳崇文連開九槍喪命。檢察官認定陳崇文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後判刑八個月,緩刑三年。

  • 2018年,高雄保大員警攔查違停車輛,車上男子下車對警方開槍卡彈,警方連開22槍還擊,開槍男子中槍送醫不治。最後判定警方無業務過失致死條件,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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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林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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