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教會轉為宗教法人 內政部擬定「宗教團體法」

內政部昨舉行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議,會後新聞稿表示,為促寺廟合法化,將修法延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1至2年內政部將開放第5次未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並納入教會(堂)等兩大解決方案;同時也將研議制定「宗教法人法」,完成立法後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會依法來轉換為正式合法的宗教法人。

針對寺廟合法化的部份,林右昌表示,內政部全力協助寺廟補辦登記及輔導合法化的目標不變,已朝開放第5次未登記寺廟補登記,不過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取「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但實際輔導成效不佳,完成合法化的比例只有2.9%。因此未來在政策方向上,近期將研議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並納入教會(堂)。

林右昌也說,內政部將優先解決未登記寺廟、教會(堂)登記立案,及取得權利主體資格等基本問題,就符合組織運作正常、財報申報正常,非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建物結構消防經評估為安全者的寺廟、教會(堂)進行「專案列冊,優先輔導」,將優先發給「寺廟、教會(堂)輔導證」,輔導其組織正常運作。

林右昌指出,內政部也將同步研議制定「宗教法人法」,在完成立法後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會依法來轉換為正式合法的宗教法人;未登記寺廟、教會(堂)依法轉換完成後,就能以法人名義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辦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依國土計畫法申請同意使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及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完成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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