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佣金 當心漏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並收取佣金或酬勞,該收入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可能面臨補稅與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時,依市場交易習慣,可能會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仲介報酬,這筆收入應視為執行業務所得,需扣除必要費用後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解釋,若納稅人無法提供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固定比例計算必要費用,目前一般經紀人標準費用率為20%。
舉例來說,阿花2021年間出售一筆不動產,成交總價為8,000萬元,交易過程中,她支付2%佣金給介紹人阿德,即160萬元,阿德收到佣金後,在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卻未如實申報該筆收入。
經國稅局查獲後,阿德因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國稅局依規定,以其佣金收入160萬元的20%計算必要費用,金額為32萬元,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並依法補徵稅款,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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