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執業的制度限制與壓迫
近年來,中國律師尤其是人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面臨的困境日益嚴峻。這些挑戰不僅影響了律師的專業發展,更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和公民權利保護產生了深遠影響。
法律限制與行政監管
中國律師並非自治群體,其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嚴格監管。《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法規對律師的言論自由和執業權利施加了諸多限制。這些規定賦予了執法機關極大的解釋空間,使得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不步步為營。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款尤其值得關注。例如,第37條禁止律師採取可能被視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動,如組織靜坐或舉牌等。第38條則限制了律師在案件宣傳和評論方面的自由,禁止「惡意炒作案件」和「製造輿論壓力」。這些模糊的表述為當局濫用權力提供了便利。
更令人擔憂的是第40條,它要求律師在公開發表言論時必須「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並禁止發表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實際上為限制律師言論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得許多律師在公開場合不得不三緘其口。
執業權利受到侵犯
人權律師在代理刑事案件時經常遭遇各種形式的權利侵犯,常見操作是司法局官員直接或透過律所轉告律師,依法依規代理或辯護案件,不得炒作案件,不接受採訪等。再者,其侵害行為甚至貫穿案件的各個階段:
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經常不予或限制會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危國家安全罪規定,只有在國家安全或涉恐案件中才需要辦案機關許可才能會見律師;但實際上,即使在「尋釁滋事」等普通刑事案件中,看守所也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安排會見。特別是在國保辦理的案件中,律師常常無法見到承辦警察,需要多次交涉、投訴才有可能獲得會見機會。例如,在「白紙運動」青年陳品霖被控尋釁滋事案中,律師就遇到了這樣的困難。
審查起訴階段:
雖然法律規定檢察官應該在此階段會見律師,但在一些重大、敏感、關注度高的案件中,檢察官往往拒絕會見。此外,律師的閱卷權也受到嚴重限制。有時本身沒有電子卷宗,有時不提供電子卷宗,律師只能自己複印,還需簽署「保密承諾書」,如陳品霖案。在某些案件中,律師甚至只能現場查閱卷宗,不允許複製或拍照,如許志永顛覆國家政權案。
審判階段: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如許志永顛覆國家政權案,律師的權利受到更多限制。律師只能現場查閱卷宗,不允許複製或拍照,必須簽署「保密承諾書」。案件不會公開審理,律師甚至不被允許帶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雖然庭審發言權表面上得到保障,但實際上透過禁止公民、律師、記者及駐華外交官員旁聽,令跟人權相關的刑事案件不予以公開審理的機會。在其他類型的案件中,如涉黑案件的辯護,律師的庭審發言常常被打斷,甚至被警告、訓誡或逐出法庭,如寧夏吳忠市丁學福等人涉黑案和衡水電刑案。
這些限制嚴重影響了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能力,同時也反映了中國司法系統對人權律師的普遍壓制。
加入律師事務所的強制要求
在中國,律師必須加入律師事務所才能執業,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這一規定對律師的獨立性造成了重大限制。律師事務所往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影響,這可能導致律師在接案或處理敏感案件時的自由受到限制。2024年12月10日的一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周立新律師公開披露了北京盈科(貴陽)所限制其收辦案件的情況,凸顯了這種制度下律師面臨的困境。
年度檢查制度的影響
除了必須加入律師事務所外,中國的律師還需要接受年度檢查制度。這一制度賦予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直接監管權。年檢可能被用作控制律師行為的工具,特別是針對那些處理敏感案件或公開發表批評性言論的人權律師。通過這種方式,當局可以對不符合其期望的律師施加壓力。
行政處罰的威脅
這些制度的存在使得律師更容易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律師可能面臨嚴重的後果。處罰範圍從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到更為嚴重的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這種處罰的威脅無疑會對律師的執業行為產生深遠影響,可能導致自我審查,影響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人身安全威脅
除了執業權利受到侵犯外,人權律師還經常面臨人身安全的威脅。這些威脅不僅來自於案件相關方,有時甚至來自於執法部門本身。
例如,2024年洛陽李偉平案中,辯護律師曾武因抗議法院安裝信號屏蔽器而被拘留5天。這種做法不僅侵犯了律師的人身自由,也向其他律師發出了明確的警告信號。
2023年呼和浩特王洪蘭案中,一位律師在開庭前夜遭遇住所門鎖被破壞,隨後被警察上門「查戶口」。這種明顯的恐嚇行為嚴重影響了律師的工作和生活。
更為嚴重的是,一些律師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到長期拘禁。2015年溫州十字架維權運動中,一位律師被非法拘禁12小時,後又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7天。這種長期的人身自由限制不僅影響了律師的工作,也給其家庭帶來了巨大壓力。
對法律職業和社會的影響
這種持續的壓迫對整個法律職業和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首先,它造成了法律界的寒蟬效應。許多律師為了避免麻煩,選擇在公共事務中保持沉默,不再積極參與社會議題的討論。
其次,這種做法導致了法治的倒退。當律師無法自由表達對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看法時,社會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監督和批評聲音。這不利於法治的健康發展,也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再者,對人權律師的打壓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這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批評,不利於中國在全球舞台上的軟實力建設。
最後,持續的壓力和風險可能導致優秀的法律人才流失。一些律師可能選擇離開這個行業或者離開中國,這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巨大的損失。
結語
中國人權律師面臨的挑戰和壓迫反映了當前法律體系中的結構性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律師的專業權益,也削弱了公民獲得公平正義的機會。然而,儘管面臨諸多困難,仍有許多勇敢的律師堅持在極其困難的環境中為維護公民權利而奮鬥。
改善這一現狀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需要進行法律改革,明確保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減少模糊和可被濫用的條款。其次,加強司法獨立性,減少行政干預,是保障律師權利的關鍵。此外,國際社會的持續關注和支持也至關重要。
最後,提高公眾對法治重要性的認識,增加對人權律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是改善現狀的重要一環。只有通過持續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改善人權律師的執業環境,推動中國法治建設向前發展。
作者》重匡 吹哨人連線法律顧問
作者》葉七輪 吹哨人連線執行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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