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公車狼」2度伸狼爪 判徒刑9月
[NOWnews今日新聞] 男子蔡志忠去(112)年11月搭乘台中客運304路公車時,假藉由因車輛行進顛簸之際,作勢跌倒而趁隙撫摸一名女學生大腿、小腿。同月間蔡男於統聯客運310路公車上,假借起身移動之機會伸手觸碰公車上的另一名女性乘客臀部。兩案分別由清水分局及第一分局警方移送檢方偵辦,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決蔡志忠應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
據調查,蔡姓男子於112年11月23日早上搭臺中客運304路線公車時,蔡男自公車後門上車後,看到一名女子坐在左側倒數第3排靠走道的位置,即趁公車行進間假借顛簸而跌向被害女子,趁其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撫摸被害女子的雙腿。幾分鐘後,蔡男準備下車時,再次經過被害女子身邊,再度假借跌倒之勢,徒手碰觸被害女子肩膀。被害女子對突如其來的身體接觸感到害怕,到達學校後,使用清水清洗雙腳以試圖去除不適感,當晚向父母告知事件經過。
蔡男另於112年11月21日早上搭乘統聯客運310路線公車,公車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與梅川東路口時見一名女子站在司機右後方走道。蔡男起身往該女子方向移動,於經過女子身後時趁其不備,用右手觸碰其臀部。隨後,蔡男特意坐到該女子的對面位置,一直注視其腿部。致被侵犯的女子感到不安且驚恐,去到公司的時候不禁哭泣。
兩名被冒侵犯的女子分別向清水分局及第一分局警方報案,案件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蔡志忠否認性騷擾行為,辯稱因車內擁擠及顛簸不小心觸碰被害人,但法庭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綜合證人證詞,認定其辯詞不足採信。法官認為,蔡志忠的行為具備明顯性騷擾意圖,對被害人造成恐懼與不適,且其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過去,蔡志忠曾因類似案件被判刑,但其再犯顯示未吸取教訓,具有高度再犯風險。因此,法院判處蔡志忠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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