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議長索賄1300萬判13年 南檢不服量刑過輕爭上訴

前台南議長郭信良因索賄遭判13年,褫奪公權8年。翻攝郭信良臉書
前台南議長郭信良因索賄遭判13年,褫奪公權8年。翻攝郭信良臉書


台南前議長郭信良因貪汙收賄業者1,300萬元盼13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過台南地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未能達到懲戒目的,將提出上訴爭取更高刑責。

郭信良與里長高進見、蔡連博等人,先前曾已協助推動土地重劃案為由,向佃西重劃會會長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事後遭揭發起訴,而台南地院在一審中,認為廖堅志是主動交付,因此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郭信良判處13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則是9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

然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13日收到南院判決書後,認為一審認事與用法上有違誤,且量刑過低,無法達到懲戒效果,因此決定對郭信良、高進見2人提出上訴。

檢方強調,廖堅志在偵查審理過程中,多次表示因為郭信良為議會會長,擔心郭會在台南議會中,用公權力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心不甘情不願付1,300萬元給郭、高兩人,可見廖受到郭信良身分、權勢壓迫,認為郭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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