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蔡玉真誹謗張淑娟一審重判1年半 北院原因曝:「張冠李戴」爆假料
名嘴周玉蔻、蔡玉真指控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蔣孝嚴「晶華滾床單」女主角,遭張淑娟告上法院。台北地院今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加重誹謗罪重判兩人各1年半。合議庭理由指出,兩人為知名新聞工作者,卻未向張淑娟查證就用「張冠李戴」的手段誹謗及非法利用個資,考量周玉蔻不認罪,蔡玉真雖認罪卻自承沒犯意、只是為求輕判,顯然沒有真誠悔悟之心,因此予以重判。
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新聞工作者,分別擔任談話性節目主持人、評論員,兩人見蔣萬安被提名擔任2022年台北市第8屆市長選舉候選人,認為其赴蔣孝嚴在1999年爆發的「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真實身分尚不明而有炒作空間,在同年9/22、9/23在《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個人臉書,發表張淑娟為女主角等言論。
兩人公布張淑娟的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指摘、傳述張淑娟就是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而且有和蔣孝嚴發生不倫,同時指摘張淑娟嘗試「攀附權貴」,還傳述她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情事,兩人涉嫌毀損張淑娟名譽,還非法利用張淑娟之個人資料。
合議庭認為,依據被告周玉蔻、蔡玉真的供述,及證人張淑娟、戴芝蕙證述、電視節目與臉書截圖、媒體報導等資料,足以認定兩人在《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兩人指摘的內容不實,而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也不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
合議庭認為,兩人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分別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重以《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至於為什麼量處1年半?
合議庭指出,周玉蔻、蔡玉真都是知名新聞工作者,也是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的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針砭評論時事都得以帶動社會輿論,但兩人卻在未向張淑娟查證的前提下,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的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在傳播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兩人以張淑娟個資的言論,讓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世界各地的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讓張淑娟的個資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難以挽救、彌補的毀損。
合議庭指出,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然表示要認罪,但她也坦承其目的只是要請求緩刑及輕判,蔡玉真也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沒有犯意,更爭執證人戴芝蕙的證述內容,做出實質具體爭執的答辯,因此,難以認定她有「真誠認罪悔悟」的意思。
合議庭認為,兩人的犯後態度均「難認良好」,審酌周玉蔻、蔡玉真除了共同指控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周玉蔻另提出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則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兩人客觀誹謗言論行為相當。
合議庭參酌《刑法》量刑事由、涉犯各罪的法規範目的及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考量周玉蔻、蔡玉真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決定量處兩人各1年半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唐玥、受命法官張家訓及陪席法官邱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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