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電話通知被害人製作筆錄過程言詞不當 記一大過嚴懲並調地處分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劉姓員警於113年12月4日受理民眾報案遭詐欺案件,於完成受理第1次筆錄後,因尚有部分案情須請報案人協助補充說明釐清,於12月6日上午致電通知報案人約定時間製作第2次筆錄時,通話過程言詞不當缺乏同理心,經該分局召開考績會決議,核予劉員記一大過懲處並調整至警備隊,港墘派出所長監督不周記過一次,分局長自請處分;至於劉員言詞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主動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續處。

內湖分局表示員警處理民眾報案過程,言行失當,秉持不庇縱、不掩飾態度面對,並將以此個案深切檢討,教育所屬同理民眾被害心情,嚴謹每一個處理細節;另內湖分局亦將深化識詐宣導及詐騙案件偵查,盡全力守護民眾財產。

另目前本案已經調獲10月份面交黃姓車手身分,將深入溯源偵辦,務期週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