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想脫離「國民附隨組織」代價多大?一審認定179億分手費原因曝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自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因而凍結逾385億資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根據婦聯會1959年初到2004年底的財務資料,無法佐證該時期曾「支付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經計算該段期間的勞軍捐、軍眷住宅捐及遲滯衍生費用,判決婦聯會若給付國庫178億9184萬,就可以認定脫離國民黨附隨組織。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婦聯會案在法院纏訟長達6年8月之久,不過,扣除聲請釋憲及新冠病毒肆虐暫停的2年2月後,實際審理時間為4年6個月。在54個月的審理期間,總共進行26次準備程序,每次約歷時2小時,最後的言詞辯論長達5小時,法院整卷高達18宗。
黨產會主張,婦聯會從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現有財產價值高達385億元,婦聯會在該段時間不曾用「相當對價轉讓」脫離國民黨的實質控制,導致民主轉型後應歸還政府的鉅額公產落入私人掌控,更欠缺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加上婦聯會無法證明,決策成員曾付出相當對價而得以享有鉅額財產,因此符合黨產條例的要件。黨產會據此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全部資產,婦聯會則提起行政爭訟,要求撤銷處分。
是否「付出相當對價」脫離是爭訟關鍵
婦聯會和黨產會在法院訴訟時,雙方都同意國民黨目前未實質控制婦聯會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過雙方的主張南轅北轍,婦聯會自認從來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主張婦聯會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不管婦聯會有沒有脫離國民黨,只要沒有將不當取得的財產,用相當對價的方式給付出來,就可以稱作黨產條例的「附隨組織」。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根據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的後段規定,「附隨組織」的定義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因此,過去的附隨組織即便已經不受政黨的實力支配,是否「付出相當的對價而脫離」,仍是核心問題。
合議庭因此認為,黨產會的見解正確,意思就是,不管有沒有脫離政黨支配,只要沒有將不當取得財產「用相當對價」的方式給付出來,都屬於黨產條例規定的「附隨組織」範圍。合議庭據此認定,婦聯會自1559年初起至2004年底為止,「曾」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不過,合議庭也表示,附隨組織若已經付出相當對價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這時候如果仍然要認定屬於「附隨組織」而處理它的財產,可能就會超出立法者的規範範圍,這就是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為什麼必須和前段「區別不同類型」的原因。
分手費178億9184萬,計算方式曝光
合議庭解釋,本案的情節是,婦聯會無法用「付出對價而轉讓」的方式進行脫離,無法成為「以相當對價而脫離」的標準案例。
但合議庭認為,在轉型正義下處理不當黨產,仍須遵行法治原則,要追討不當黨產衍生利益,必須以受益人為核心,查明應該返還的財產,然後決定取得或除去利益的方法或範圍,因此,問題的重點,不在於對被害人的損害填補或對加害人的懲罰制裁,要深入考量的是利益除取的規定,不能受限於賠償的可歸責性或懲罰的故意或過失。
至於法官審理時,也不需要遷就訴訟法上的學理或實務見解,應該根據黨產條例的規範意旨,針對本案情形,找出一個方法可以確認相當對價,而且合於規範意旨的途徑處置款項。
合議庭指出,經過調查,婦聯會1963到2004年取得的勞軍捐款、1957到2004年取得的軍眷住宅捐款,以及2005到2023年因遲滯而衍生的費用後,認定婦聯會利益除取的金額為178億9184萬元,也就是說,婦聯會如果給付國庫178億9184萬元,就可以認定已經支付相當對價而脫離國民黨付隨組織。合議庭認為原處分並不是全部違法,故判婦聯會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
至於這些款項是否為「不樂之捐」、舉證責任的緩和、計算相當對價,以及婦聯會和保管委員會之間如何計算的疑慮,合議庭也在判決中逐一認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及林妙黛。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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