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沒收到房租 提早解約 反而要貼錢給房客
劉姓男子租房,卻只繳第一個月的房租,就沒再付錢,遭陳姓房東趕走,但劉反告房東違約,害他冰箱裡的食品壞光光,並求償十二萬餘元,雄院審結,法官認為陳房東沒有提早解約,判須賠劉男一千元違約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一一年五月,劉男以每月三千元,向高雄陳姓房東租了一間房,雙方約定押金兩個月六千元,但陳男付了第一個月的租金,和一個月的押金,就開始擺爛。
陳房東因連續兩個月沒有收到房租,七月廿四日打電話給劉男,但劉男卻說自己有付錢,陳房東見對方耍賴,就要求他八月十日前搬離租屋處,否則將斷電、換鎖頭。
劉男不甘並指控,陳雖給他的最後期限是八月十日,但早在七月三十日,就已經把房子斷電,害他被迫去住旅館,連冰箱裡的食物也壞光光,因此向陳男提告求償十二萬餘元。
雄院審結,認為根據雙方匯款紀錄,可認定陳男確實欠繳兩個月房租,房東有理由可提早解約,但因雙方合約規定,終止租約,需提早一個月通知,陳提早趕走劉已屬違約,因此判他應賠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