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昕:憲法已有限制言論自由空間
陸配「亞亞」劉振亞因「武統言論」引發軒然大波,法務部擬研議針對鼓吹戰爭或武統訂立專法。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27日強調,各界憂慮言論自由過度放縱恐影響國安,「且《憲法》已提供可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要符合憲法第23條原則」,若現行法律不足,會由法務部研議要立專法或是修正《刑法》。
林明昕昨表示,《憲法》的言論自由是屬人的精神性自由,比財產權保障要更加深,根據《憲法》結構,憲法基本權利部分,從第8條起規範各種精神性、財產性權利,且都必須符合第7條平等原則,但第23條也有「踩煞車」條款。
他說,根據《憲法》第23條規範,各條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可以看出,《憲法》早就提供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必須符合憲法解釋」;林明昕也強調,對《憲法》第23條及言論自由的解釋,台灣都受到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的約束。
林明昕說明,限制不代表要處罰,而是像外國人可能來台發表不受歡迎的言論,未來就被禁止入境這一類,且相關限制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未來若以《刑法》處理相關問題,法律保留就要提升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他直言,若認為言論自由過度放縱會對國安產生影響,要適度以刑責或其他處罰處理,這時就要考慮現行法律是否足夠,不足就要修法。至於是要直接在《刑法》內增加條文,或必要時另立專法,將由法務部研修小組依不同考量處理,行政院尊重各部會主管範圍研究,之後再審慎討論;但他也強調,修《刑法》是最後手段。
法務部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於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
法務部昨表示,聽取建議後將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的參考,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積極妥適研議。
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受訪時表示,兩公約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除了確保全人類的言論自由,也明定只要涉及鼓吹戰爭、暴力、傷害他人、種族仇恨、歧視等,都應當明訂法律來禁止,舉世皆然,台灣是自由法治的國家,更是跟國際接軌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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