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裁罰374萬並沒入近5,600萬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吳欣盈免罰,柯文哲則裁處罰鍰新台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
監察院指出,該院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後派員調查,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包括:
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故意匿未申報、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才存入專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合計以上4項,監察院共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
監察院也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的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的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強調,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的態樣,擬參選人可舉辦不同型態的募款活動,但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的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處理。監察院指出,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2018年間競選台北市市長時,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
至於有人反映及民眾檢舉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項違法情事,監察院經過調查及約詢後,認定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違法,包括:
一、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經查證,為登帳人員將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贈錯誤登載為「現金」,實際應登載為匯款捐贈比例為92%,將於結案後限期更正。
二、申報有數人反複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為京華城案相關一事,根據政治獻金法的捐贈限額規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額加總,並無次數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報單筆捐贈金額99,999元共33筆,均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贈,除有將捐贈方式錯登為現金捐贈外,尚無具體證據認捐贈者與威京集團可能相關。
三、申報多筆收入的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四、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一事,經查證,均有施工查驗證明、合法憑證及價金給付金流,難認未符支出規定;至於價格是否合理、有無豪奢浪費,並非監察院查核職權行使範圍。
五、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一事,經查證結果,有合法憑證及金流,並作為員工福利用途,但該項支出應改列人事支出科目,並應補正職工領據或領用名冊。
監察院也說明,此案查核範圍是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捐贈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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