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新制 私運仿冒品不限金額均將罰鍰 估6月上路
依據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若私運進出口貨物經查發現非屬真品,導致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價值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僅會被沒入物品,但可免處罰鍰,顯有失衡,故財政部關務署近期修正相關規範,擴大納入私運貨物是侵害商標權等的仿冒品時,亦不再適用小額免罰規定,新制預計6月上路。
官員表示,若修正草案正式上路,私運貨物若是仿冒品、山寨品,將處以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針對出入境旅客,實務上,若台灣海關發現旅客出入境攜帶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貨品,大多是先扣下貨物,並移送偵辦是否需負相關刑事責任。
官員指出,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至4月28日,預計6月可正式上路,民眾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發表意見。

現行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私運(即未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會被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貨物,但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5000元者免處罰鍰(即小額免罰);若貨品是槍砲、彈藥、毒品例外,無法適用小額免罰。
同時,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如果是有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經查發現非屬真品,導致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則須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由海關沒入其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造成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防冒品貨物有向海關報運者不得免罰,私運者反而有小額免處罰鍰的待遇;為使處罰標準一致化並強化邊境管制,海關修正相關標準規範,由原本的私運槍砲、彈藥、毒品不可適用小額免罰,擴大範圍至非屬真品平行輸入的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亦不能適用。
官員表示,此標準修正過後,私運貨物若是仿冒品、山寨品,將比照有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不論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是多少,都是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