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老董買2200萬古董僅值35萬 氣炸求償獲賠1965萬
上市光電科技公司陳姓老董2018年遭許姓古董掮客與王姓藝術行負責人聯手詐騙,購入2200萬元佯稱明清古董的仿古品「供瓶」,事後鑑價得知僅值35萬氣炸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桃園地院民事判決出爐,2被告應連帶給付陳董新台幣1965萬元,可上訴。
陳董主張,許某於2017年間以假名「許立吉」與他結識,隔年元月向他佯稱供瓶1對、金剛薩埵1尊、佛陀1尊、佛坐像2尊等仿古品均為中國明、清朝代古董,可擺置在公司辦公室展示供銷售,加上王姓藝術行負責人名片印有「敦煌石窟藝術」及佛像等字樣,不疑有他就買了,直到2018年9月委請中興動產鑑價公司進行鑑定,才知古董均為現代製作的仿古品,供瓶1對僅值35萬元,才知受騙。
被告王姓藝術行負責人主張,中興鑑價公司楊姓負責人不具鑑定專業,鑑定報告及證詞均不足採信。表示自己的確經營專業文物買賣,名片並無不實,與陳董間無互動,也沒以具骨董專業知識背景、經歷取信,或遊說購買供瓶,只是在2018年1月11日將四尊佛像放在陳董辦公室供展示而已,就算許姓被告與陳董單獨討論購買供瓶,他也不知情。他與許無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然許曾交給他1000萬元,但那是許欠他的茶葉錢,不是朋分詐騙陳董的款項,認為陳董請求賠償無理由。
被告許姓古董掮客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因此依原告陳董的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官根據陳董提出的證據,以及王姓藝術行負責人與許姓古董掮客,就此案刑事部分被控詐欺取財罪,王某經一審、上訴高院、又向高院聲請再審,均遭駁回,判有其徒刑2年確定,至於許某則因通緝中;就王某抗辯鑑定人的鑑定內容有疑義,被告2人無犯意聯絡等,在刑事審理時已經審酌予以不採,並確認被告2人共同詐欺原告,因此王某的抗辯無可採,原告主張可堪採信。
法官說,被告2人詐騙原告2000萬元(其中1張200萬元支票遭檢方沒收,因此款項未支出),顯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利益,致原告受害,且被告詐騙取財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財產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應屬正當,應予准許。另被告2人交付原告的供瓶,經鑑定並無2000萬元價值,鑑定價格僅為35萬元,因此原告受損金額應為1965萬元,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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