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了!「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出爐 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電費

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示意圖。(圖/中國時報記者陳育賢攝)
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示意圖。(圖/中國時報記者陳育賢攝)

[周刊王CTWANT] 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依113年7月修訂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竹市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客也應仔細檢查租約內容,避免約定違反規定而無效,從而引發租屋糾紛。

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新竹市區內擁有科學園區及清華、陽明交大等計5所大專院校,吸引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學生族群,進而衍生出龐大的租屋需求,在市長高虹安「宜居永續」施政願景的帶領下,租屋市場的資訊透明化成為推動「宜居永續」的重要一環,新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推出,能保障承租人合理負擔電費及查詢電費資訊的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的爭議,並使住宅租賃市場更加透明和健全。

地政處強調,去年7月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重點在於確保租屋電費收取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修訂前租期每月電費計算方式為不得超過台電最高單價,但訂定上限的方式仍可能導致超收,修法後規定應以「實收實付」為原則,並需提供單據資訊。

例如向租客收取的電費應依用電度數乘以電費單平均電價計算;公設電費需在台電繳費通知單上顯示,才能向租客收費。此外,台電也在網頁設置「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供房客自行查詢。

地政處說明,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若契約內容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經通知後仍不改正者,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

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地政處提醒,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房東在選購坊間販售的住宅租賃契約時,應確認封套或封面是否印有「113年最新版」字樣。房客在簽約時,也應仔細檢查契約內容,若發現與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可拒絕簽約,以避免貿然簽約而損害自身權益。

地政處表示,市府每年不定期辦理訪查,檢查轄內通路業者販售契約書的情況,並將訪查結果公告於地政處網站的「租賃住宅條例專區」。

地政處補充,統計113年受理的租約爭議,前3大原因為押金返還、欠租及電費計算方式等爭議。若房客遇到租屋糾紛,可撥打內政部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的「住宅租賃糾紛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6),由專業律師線上即時回覆住宅租賃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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