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平台收入 別開錯發票

網紅經濟當道,不少企業開始透過YouTube等平台推廣業務,若因此取得收入,公司記得留意發票開立方式。聯合報系資料照
網紅經濟當道,不少企業開始透過YouTube等平台推廣業務,若因此取得收入,公司記得留意發票開立方式。聯合報系資料照

網紅經濟當道,不少企業開始透過YouTube等平台推廣業務,若因此取得收入,公司記得留意發票開立方式。國稅局指出,交易對象若為企業,即B2B交易,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若交易對象為自然人(B2C),則開立二聯式發票。

近來有公司向國稅局詢問,透過YouTube頻道推廣業務,並收到廣告分潤,想確認發票該如何處理。國稅局回應,是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發票,須依分潤來源對象性質而定。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或是外國企業透過網路銷售電子勞務給台灣境內自然人,皆屬於「營業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按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進一步來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指出,三聯式發票適用於營業人對營業人(B2B)交易,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買受人可扣抵稅額的扣抵聯,第三聯則作為記帳憑證;二聯式發票則適用於營業人對非營業人(B2C)交易,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買受人收執聯。因此企業應依交易對象身分正確開立發票。

舉例來說,公司若收到YouTube平台廣告分潤,因YouTube為企業性質,因此應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平台;若有另一家國內廠商透過頻道業配合作,公司也應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廠商,這些皆屬B2B交易,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至於一般民眾透過YouTube的「超級留言」或「會員贊助」功能贊助頻道,是否須開立發票給民眾?國稅局解釋,須依個案認定。若贊助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可能較偏向贈與稅範疇,由贈與人計入當年贈與額度;若企業提供特定回饋,如限定內容觀看權、專屬會員福利等,則可能涉及銷售電子勞務,就可能需要開立二聯式發票。

國稅局提醒,網紅經濟屬於新興行業,各種樣態、合約細節,都可能影響稅務認定,國稅局仍須依個案來判斷,公司若無法確認,可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諮詢,以確保合規。

國稅局強調,隨數位經濟發展,線上交易及數位內容創作者收入來源日趨多元,無論是企業或個人經營YouTube頻道,都應關注相關稅務問題,以免誤踩稅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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