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禮讓救護車可罰500元 交通部:致人死亡涉過失致死
日前高雄市一名行人過馬路時未禮讓值勤中的救護車,還疑似對駕駛比中指,行徑惡劣,但警方表示目前法規並無規範行人未禮讓救護車需開罰。對此。交通部26日回應,依法可罰新台幣500元。如果因救護車被阻擋導致傷者重傷或死亡,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針對報載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警方稱無法可罰提出說明。交通部強調,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
交通部指出,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可處500元罰鍰。行人如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這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也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
交通部續指,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的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