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拘禁毆打被害人致死 主嫌判刑16年半定讞
詐騙集團劉姓男子等4人涉嫌拘禁林姓男子並毆打致死,被稱為「台版柬埔寨案」,一、二審均依重傷致死等罪判處4人10年6月至16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12月6日,林男將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隔天被集團成員劉男、鄭男、任男與黃男等人帶往集團的台中市北屯區據點監控。黃男、鄭男與楊姓少年涉嫌以摀嘴、上手銬與腳鐐等行為壓制林男,過程中林男不願就範而掙扎與喊叫;劉男與任男不滿林男不配合,隨即持手銬與棍棒毆打林男頭部並腳踹其頭部致死,並把林男載往公墓棄屍。
案經台中地檢署依殺人與私行拘禁等罪起訴劉男等4人,楊姓少年則移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劉男等人發現林男無呼吸心跳時,曾要求楊姓少年對林男進行急救,認定劉男等人無殺人犯意,改依重傷害致死罪論處,判處4人10年6月至16年6月不等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檢方上訴主張,劉男等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請求撤銷原判;劉男等人上訴則請求輕判。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也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兩造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