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二審維持

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二審維持 179
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二審維持 17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經常到台北市中山區的酒店尋歡的56歲陳姓男子,因不滿平時點檯的29歲張姓女公關對他疏遠,去年初再到酒店想帶張女出場遭拒,竟持預藏的水果刀砍殺張女要害並對其指侵;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日前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高院今(27)日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陳男在去年3月2日下午6時許獨自到張女工作的酒店喝酒,當時張女還沒上班,他便點其他女公關坐檯,直至晚間10時30分,張女上班後隨即改點檯張女陪酒,直到隔日3日早上8時許,陳男想帶張女出場遭拒,雙方爆發嚴重口角。少爺聽到包廂內傳出爭吵及尖叫聲立即前往查看,赫然發現張女滿身是血倒在廁所,一旁的陳男持刀刺自己的胸部。

陳男行兇後,不顧張女上半身傷重,竟赤裸上身跨坐在張女的身上,吸吮張女的胸部,甚至還伸手進張女的短裙內,指侵張女得逞,警消人員將兩人送往馬階醫院急救,張女最後因身中6刀傷重不治。

北院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陳述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證人所拍攝之現場照片、現場調查及鑑識結果、案發前被告與證人及張女間之對話紀錄,證人證述雙方互動情況及案發現場所見、鑑定人證述被告責任能力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辯解均難採信,被告確有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的犯行。判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審理認為,原審依多位證人即皇冠酒店員工的證詞、手機拍 攝照片、監視錄影勘驗筆錄、LINE對話訊息、扣案水果刀與相驗解剖報告等證據,認定被告有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犯行,其事實認定並未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被告於刺殺被害人後,即以手碰觸被害人乳房,並隔著內褲撫摸被害人外陰部,其所為殺人與強制猥褻二行為間具有密切的關連,時間上具有銜接性,地點上也具有關聯性,符合結合犯之要件,原審論以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核屬有據。

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原審是由國民法官法庭以被告行為責任為基礎,認定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及第59條酌減其刑等規定的適用,並審酌 被告是在酒店消費時,因不滿被害人冷淡以對而起殺機,於短時間內以水果刀刺殺被害人7刀致死並加以猥褻,所為尚難認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

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本案量刑鑑定報告所為調查結果、被害人家屬對於量刑之意見,而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審核後,認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亦無漏未審酌檢察官上訴所指被告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情狀,應予維持。

合議庭認定雙方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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