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囚想逃死 求特赦、釋憲都碰壁

2012年犯下新北三峽雙屍案的沈文賓(前左)與沈文夏(前右)兄弟,其中沈文賓2020年判死定讞,迄今尚未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2012年犯下新北三峽雙屍案的沈文賓(前左)與沈文夏(前右)兄弟,其中沈文賓2020年判死定讞,迄今尚未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沈文賓、彭建源、李德榮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依據國際人權2公約核准特赦或減刑。行政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特權,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確定;3人也聲請釋憲,上月遭裁定不受理。

沈文賓等3人主張,總統應基於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申訴文件意旨,依循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就受死刑宣告者主動提起的赦免請求作出准駁決定,並通知請求赦免者,以實現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時應受告知權,才符合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赦免權及程序基本權的意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的行使,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的高權行為,法院對3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並無審判權,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3人再提起抗告,也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沈文賓等人又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導致他們生命權因而遭受剝奪,並處於隨時將可能受執行死刑的處境。

他們認為,現行赦免法的規範內容,我國政府顯然未曾設置相應程序,導致他們的赦免聲請未獲任何具體准駁決定,其赦免權利實質遭架空,違反國際公約規定,更牴觸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保障與法律明確性等憲法基本原則。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及朱富美組成審查庭審理後,認為沈文賓等人認為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的理由,無非是一己主觀之見,並無具體敘明究竟有何憲法權利遭受如何的不法侵害,不符法定要件,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