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過新增值稅法 2026元旦施行 專家提醒台商注意三大變化
增值稅立法三大變化,台商應掌握新法對企業的影響。(照片來源/Pixabay)
中國大陸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暫行條例」)至今,歷經了三次的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修正為2016年將原營業稅項目納入增值稅體系(營改增)。
2024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稱「增值稅法」),預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並取代《暫行條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此次《增值稅法》除了將散落在各個稅務通知的內容做整合外,更將其法律位階上升為法律,以下將針對此次《增值稅法》中,對台商經營面影響較大的三個變化進行說明。
變化一:賦予納稅人留抵稅額之選擇權(§21)
徐曉婷表示,在實務上,台商企業基於存貨積壓、前期投入成本過高等因素,造成帳上累積過多留抵稅額無法抵扣或退稅,由於留抵稅額屬於企業資產,無法使用將影響企業資金之時間成本。當台商最終要清算企業並申請留抵稅額退回時,常被稅局要求提供其歷年來原始進項稅額憑證等作業,清算時要退回留抵稅額經常出現變數。
根據《增值稅法》第21條,當期進項稅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徐曉婷提醒,這修正將使企業的資金時間成本大幅降低,帳上有過多留抵稅額企業或未來擬清算的企業可在今年盡速清理,2026年有機會申請退回,惟須注意後續「國務院的規定」的限制條件。
變化二:保障納稅人進項稅額之抵扣權(§22)
由於增值稅為間接稅、流轉稅,實行稅額抵扣制度,理論上稅負承擔為最終消費者,但現行法令不允許所有餐飲、娛樂、貸款等服務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造成企業無法轉嫁而增加成本。《增值稅法》第22條限縮了舊法關於進項稅額不可抵扣之範圍,對企業有下列利好:
一、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法》規定「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換言之,用於轉售或其他應稅目的上述進項稅額則可以抵扣。徐曉婷說明,實務上,企業在日常業務中,為了提供客人而採購餐飲及娛樂服務,係與整體經濟活動相關,《增值稅法》保障其抵扣權,未來企業增值稅稅負率有望進一步降低。
二、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法》刪除了現行貸款服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規定,故未來取得融資成本有機會降低,但由於金融增值稅影響層面較廣,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是否仍保留在兜底條款《增值稅法》第22條(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建議企業持續觀察。
變化三:縮減應視同銷售情形(§5)
《增值稅法》第五條僅保留現有法令之下列三種情形,視同銷售:(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徐曉婷補充,根據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委託代銷、代銷、機構間移送、無償提供服務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但從法理上,係認為已超出了視同銷售的反避稅及防止抵扣斷鏈精神,《增值稅法》已將其刪除,說明如下:
委託代銷及代銷並未實現貨物所有權移轉,回歸代收轉付的交易本質。
同一納稅人的機構間移送貨物,非移轉所有權,本質上係增值稅徵稅權劃分問題。
無償提供服務不再需視同銷售,無損增值稅稅收。對於集團企業間之人員及資金調度有利,惟仍須符合所得稅上之關聯交易價格合理性要求。
距離《增值稅法》上路還有一年時間可以準備,徐曉婷建議,中國大陸企業財務長應主動逐條檢視法令,並與各部門討論因應及調整方式,包括業務單位、採購單位、ERP資訊部門、財會單位,且持續關注後續發布的相關補充政策及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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