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7次商品庫存侵吞收銀機2萬多元 生活百貨店員判刑10月

李男在生活百貨館當店員3個月,先後有17天修改庫存商品紀錄,私吞2萬多元貨款,另又私吞商品。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他犯業務侵占2罪,判應執行10月徒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李男在生活百貨館當店員3個月,先後有17天修改庫存商品紀錄,私吞2萬多元貨款,另又私吞商品。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他犯業務侵占2罪,判應執行10月徒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李男在生活百貨館當店員3個月,先後有17天修改庫存商品紀錄,把收銀機內2萬多元放進口袋,又私吞商品,老闆察覺後報警並解雇他。法官審理時,李男認罪,被依犯業務侵占2罪,判應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2年5月至8月間在基隆市安一路一家百貨生活館任職,利用負責晚班櫃檯結帳、收銀等工作的機會,在上班的時候,17次擅自修改電腦庫存商品紀錄,再把貨款放進口袋,1天最多3962元,最少177元,累計2萬3298元。李男另在2022年7月13日,侵占店內的痘痘貼1盒、爽身噴霧1瓶,價值合計218元。

楊姓業者察覺異狀後報案,警方製作筆錄後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李男涉犯業務侵占罪嫌並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開庭審理時,李男坦承犯案。法官依楊姓業者證述及生活館監視錄影檔案、檢察官勘驗記錄表、進貨明細表等事證,認定李男自白與事實相符,認定犯行。

法官指出,李男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利用職務之便及雇主的信賴,擅自修改電腦記錄,將業務持有的款項占為己有,很不應該,應依法科刑。

法官考量李男坦承犯行,並因他與業者對於賠償金額意見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兼衡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家境小康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損失等情狀,犯業務侵占2罪各判刑6月,應執行10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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