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父母詐領助理費119萬 民進黨議員遭解職、褫奪公權確定

基隆市張秉鈞(中)等3人涉嫌詐領助理費逾119萬。(圖:張秉鈞臉書)
基隆市張秉鈞(中)等3人涉嫌詐領助理費逾119萬。(圖:張秉鈞臉書)

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因詐領助理費超過新台幣119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雖然不用入監服刑,但因相關規定,褫奪公權宣告自裁判時發生效力,張秉鈞將解除市議員職務。

法院判決指出,張秉鈞與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父)及母親陳瓊茹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119萬2089元。張錦煌還於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與陳瓊茹聯手,涉嫌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此外,張秉鈞112年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申報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審酌,張秉鈞等人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基隆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4年,另犯《政治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則判刑2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檢、辯雙方皆提出上訴,張秉鈞請求減輕緩刑附帶條件,檢察官則認為不符緩刑要件。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兩造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張秉鈞涉犯政治獻金法部分不得上訴確定。但張秉鈞仍不服判決,上訴三審,並主張他出錢聘任助理,款項均用於公共用途;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認為原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