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不利性騷案被害人處分 遭監院糾正 僑委會反擊

監察院針對僑委會爆發性騷案,未依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提出糾正。(示意圖/Shutterstock)
監察院針對僑委會爆發性騷案,未依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提出糾正。(示意圖/Shutterstock)

僑委會專員張希賢任職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對受其監督指揮的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監察院指出對僑委會未依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提出糾正。僑委會回應強調,依法公正處理巴西女員工性騷擾申訴並落實違紀管理,僑委會提出事證稱,乙女考績是有事實核定,且與中資人員密切聯繫交往部分,並非只是接觸6次,乙女甚至有於去年9月試圖聯繫臺僑協助中資友人非法入境巴拉圭同行旅遊的離譜行徑,強調絕非與其提出性騷擾案有關。

僑委會表示,尊重監察院相關監察權行使之決定。但就相關事實認定部分,並無媒體所稱吃案問題,因此特別澄清。基於「性騷零容忍」政策,僑委會112年6月15日於第一時間獲悉任職巴西聖保羅員工乙女疑似遭時任主任張希賢性騷擾,即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訪談,並責令張希賢減少與乙女對話及業務或私下接觸,兩人獨立工作,乙女不再隸屬張希賢管理。

僑委會續指,後續也著手張希賢調職返國程序。乙女當時表示接受上述措施並明確表示不提出申訴。嗣後乙女因得知將通盤檢討駐區人力配置,始再公開受性騷擾為手段,目的在於不願接受機關的人事調度安排。事後,乙女對於其調動向保訓會提出申訴已遭駁回,並認定非對乙女之不利益處分。

僑委會表示,至於張希賢性騷擾之懲處僅申誡一次,是依照僑委會聘邀外聘委員與機關人員組成的調查小組綜合乙女與張希賢互動情形建議懲處額度,考績則是根據張希賢工作表現,並考量其懲處後核給。乙女考績則是因其有辦理採購未驗收即先行付款,延宕多項工作等具體事由核實評定。乙女主張其考績丙等為因性騷擾申訴而受之不利益處分,已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保訓會認定並無關聯,絕無監察院糾正指出因申訴而遭到不利處分之疑慮。

僑委會強調,乙女駐外期間曠職及未經核准與中資機構人員聯繫交往,是經僑界檢舉、立委質詢並有媒體披露,與乙女性騷擾申訴無關。僑委會是經過謹慎查證屬實,乙女曠職部分超過五日,依考績法核予一大過,僑委會並無裁量權限。與中資人員密切聯繫交往部分,並非只是接觸6次,乙女甚至有於去年9月試圖聯繫臺僑協助中資友人非法入境巴拉圭同行旅遊的離譜行徑,已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僑委會按乙女違失情節依法懲處,並無監察院所指違反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誠信原則,與乙女提出性騷擾間更毫無關係。

僑委會表示,乙女身為駐外人員,應以國家利益為優先,不應對於與中資互動之規定視若無睹。此外,公務員依規定出勤是最基本的原則,乙女曠職明顯有違本分。尤其乙女代表國家服務僑民,舉止動見觀瞻,乙女違反紀律情事,迭受媒體報導、立委要求查辦及巴西僑界反映,嚴重影響國家形象,為維官箴,僑委會作相當的懲處,絕對經得起檢視。僑委會也呼籲應提防有心公務員藉口受性騷擾,干擾機關正當管理的不實投機性行為,杜絕僥倖心態,以維機關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