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勞工局: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新北勞工局三月十二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圖:新北勞工局提供)
新北勞工局三月十二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圖:新北勞工局提供)

新北勞工局三月十二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圖:新北勞工局提供)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退休金制度實施後,雇主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聘用之本國籍勞工,依法須每月提撥百分之六新制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但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仍適用《勞基法》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勞退舊制專戶,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按月提撥至專戶。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年資達十年且年滿六十歲時,或年資達二十五年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請求退休金。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移工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未來仍可能符合退休條件,提醒雇主須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

如欲瞭解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操作,勞工局將在今年三月十二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轄內事業單位至新北勞動雲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Event)報名參加,對舊制退休金制度仍有疑義可逕洽新北市政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轉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