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包庇性騷擾3】勞動局認性騷成立要求懲戒 受害人卻被迫調職好委屈

兒福聯盟爆發性騷擾案,被害人指控主管包庇加害人。(翻攝兒盟官網)
兒福聯盟爆發性騷擾案,被害人指控主管包庇加害人。(翻攝兒盟官網)

除了報警提告,小雯也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經勞動局調查,認定曾的行為已構成「敵意性環境性騷擾」,要求兒盟懲戒曾,也要求對他進行與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輔導,另外,兒盟的主管們也必須接受「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教育訓練。因為勞動局介入,兒盟記了曾1支小過,但留在原職,反而是小雯被遠調其他單位,派任與她專業無關的業務,等於變相懲罰被害人。

小雯向兒盟申訴無效,只好到警局報案,告曾男違反《跟騷法》。(翻攝Google Maps)
小雯向兒盟申訴無效,只好到警局報案,告曾男違反《跟騷法》。(翻攝Google Maps)

B小姐認為,成立30多年的兒盟,在小雯申訴遭到性騷擾後,沒有主動提供諮商、輔導,甚至在勞動局發文後,才發現機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不足、沒有性騷擾懲處標準,非常離譜,呼籲兒盟尊重被害人,不要試圖掩蓋真相。

對此案例,兩性專家吳若權表示,令人反感的「過度追求」可能構成性騷擾,常見的過度追求包括不斷打電話、傳簡訊、送禮、跟蹤、書信示愛、站崗、不時投以關愛的眼神等等,足以讓對方心生畏懼或覺得被冒犯,甚至影響正常生活,恐怕都會踩到界線。他建議,追求者應換位思考、尊重他人的感受,可以委婉詢問對方感受,確認對方的意願。

勞動局認定曾男的行為屬「敵意性環境性騷擾」,要求兒盟懲戒。(讀者提供)
勞動局認定曾男的行為屬「敵意性環境性騷擾」,要求兒盟懲戒。(讀者提供)

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許仲勛指出,員工的追求行為若已達性騷擾程度,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時,雇主也有預防的義務,且預防計畫需參考《跟騷法》,防止可能發生的跟騷行為,以保障員工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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