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重申農發權不適合台灣 貿然推動恐致土地炒作
內政部今(廿三)日表示,對於立法委員針對國土計畫法修法提案,內政部尊重立委意見,也將持續向立委、地方政府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但對增訂「農業發展權(TDR)」條文入法,內政部再次重申「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不應混淆。根據其他國家經驗,農業發展權概念也不適合台灣情況,更將導致掮客借此炒作土地,呼籲各界支持兼顧國土保育與農業發展的國土計畫法現行機制。
內政部表示,發展權移轉在國內外已有數十年經驗,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就是典型案例,但因地方執行狀況不一,曾出現許多影響地主權利案例,監察院也已糾正在案。因此,土地發展權應慎重考量,不宜僅憑倡議就直接入法。
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都是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亦是依地方政府國土計畫來審查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因此,內政部呼籲各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農業縣不應混淆視聽,污名化國土計畫法,甚至將農地變更機制誤導為將農地判死刑,並推卸地方責任給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