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非法露營場1761處 輔導牛步

觀光署二○二二年七月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輔導業者合法化,時隔兩年,截至今年三月,全國不合法露營區仍高達一七六一處,而合法露營區卻僅一五四處,違法露營區居高不下,為合法露營區的十一倍。

觀光署長周永暉表示,新設露營區均沒問題,都屬合法的,至於舊的場域、非法露營區,政府則逐步輔導業者合法化,將跨部會合作,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加強取締非法旅宿。

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輔導業者合法化,儘管五百多家業者已提出申請,但不少案件卻因農業主管機關有意見,至今仍未通過。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前秘書長謝志懋直言,「台灣法令不夠接地氣」,導致難以合法化的業者認賠收掉,有些則是冒險繼續經營,多數仍處在恐怖平衡。

謝志懋統計,提出申請合法認證的業者中,約九成被退件,部分縣市政府竟要求業者先需土地全面夷為素地,才可申請,或是限制範圍不得超過六六○○平方公尺。這於既有的經營業者來說,很難達到目標,再者,腹地過小,沒有經營價值,這讓業者申請意願低。

謝志懋指出,許多台灣業者充滿創意,例如,豪華露營等活動,卻因跨部會及法令的重重阻礙,扼殺發展。例如受限於旅宿法規,現行露營場不得提供床鋪及棉被,但這不符合時代潮流。

觀光署表示,截至去年底,既有露營場已有六三八家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提出申請,其中各地方政府已核准二○四家,後續露營場內設施仍需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規申請合格後再辦理登記。

「現近九成露營場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現有露營場也無法就地合法。」觀光署指出,政府二○二二年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放寬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得設置露營相關設施前,該類型用地依法不得設置露營場。此外, 依照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露營場設置規範,無論新設或既有露營場,均需依相同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並取得登記。

觀光署指出,為積極輔導業者申請,持續協調農業部放寬限制,內政部於去年三月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露營相關設施允設高度自原規定三公尺放寬至四公尺。去年三月新修正的露營場管理要點,放寬審認露營場內聯絡通道可達露營場總面積百分之五,以提升露營相關設施使用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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