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提霸凌申訴,長官不能罰?黃國昌曝新法條盲點:有修跟沒修一樣

勞動部去年爆發公務員遭霸凌致死案,使公務員職場環境受到重視,並促成《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法。不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20)日指出,儘管安衛辦法規定公務員提起職場霸凌申訴,各機關不得予以不當處分,但其中並未明定法律效果,形容具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黃國昌提及,保訓會今年2月終於預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下稱安衛辦法),人事總處是否有看過、滿意嗎?蘇俊榮回,草案擬定過程行政總處有持續參與討論,兩院對相關條文有共識比較重要。不過,黃國昌直言,自己看完保訓會的報告後,非常不滿意。

黃國昌指出,去年勞動部爆發公務員遭霸凌輕生事件引起眾怒,政府說要改革,這次安衛辦法修正草案裡,確實有設置職場霸凌相關的條文規定,也就是第36條「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辦法提起職場霸凌的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但他質疑,法律效果為何?

蘇俊榮回答,當事人可向保訓會提起法律救濟。對此,黃國昌痛批,現在不用這條規定同樣能提起救濟,第36條的規定不就形同具文?有這條沒這條都一樣?蘇俊榮補充,這次有增加對機關首長的懲處,在執行這件事會更加謹慎。

黃國昌提出,保訓會2021年委託研究計畫中就直接講明,安衛辦法在《公務人員保障法》19條授權規定裡,因沒有強制性作為、處罰規定,所以沒有實際效果,現在保訓會修了安衛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卻還是一模一樣,根本沒解決結構性問題。蘇俊榮則回應,安衛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將同步進行修法。

更多風傳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