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諺殺害馬來西亞女大生 更一審認自首減刑判18年10月 被害家屬:非常不滿意
陳柏諺殺害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一、二審均認犯後自首但未給減刑,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不符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要件,但符合自首並減刑,改判18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蔡女家屬委託的律師楊敏宏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這個判決結果,家屬非常不滿意,會請求檢察官上訴,詳細細節等收到判決書後才能回應。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符合自首要件者是否給予減刑寬典,仍應綜合審酌被告是否悔過投誠、有無因此節省司法資源等情形,而為判斷。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指出,陳男符合自首要件,將被害人資訊提供父親,使司法機關可介入調查,並向員警承認犯案,於偵查中及二審審理均坦承犯罪,表現出願意面對司法裁判的態度。
合議庭指出,在員警不知陳男犯行之際,陳男即對員警坦承已在蔡女士林住處殺害蔡女的犯罪事實,可見自首有助於偵查機關追訴本案犯罪,因此認定可依自首規定減刑。原審認為陳男非真心悔悟,而不予減刑,已有違誤。
高院指出,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意旨,僅有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始得判處死刑;更一審考量陳男非預謀性計畫犯案,且未以凌虐等方式增加被害人痛苦,也沒有破壞現場及毀損遺體等,罪責應未達最嚴重犯罪程度,加上適用自首減刑規定,因此難以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更一審審酌陳男智識程度、犯後有後悔態度、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形,在本案有期徒刑的量刑上限(20年)內,判處18年10月徒刑。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結識蔡姓女大學生,雙方進而見面;陳柏諺同年10月12日前往蔡女位於士林的租屋處,並於翌日凌晨匯款新台幣9萬9999元給蔡女,用以協助自創品牌。
陳柏諺於同年月13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要求蔡女返還部分款項遭拒絕,涉徒手掐死蔡女;陳柏諺行凶後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二審均認陳男犯後自首但未給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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