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對租賃業授信 財部:資金用途無違反融資目的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國銀對融資租賃業授信,立委擔憂租賃業透過成立投資子公司,將貸來的資金轉手貸給建商。財政部今天表示,目前並無發現有將融資款項貸給關係企業,供從事車貸、BNPL業務或融資給建商等,資金用途尚無違反融資目的。
立法院財委會立委關切公股銀行授信給融資租賃業者後的貸款資金使用情形,並要求財政部提交書面報告。
根據財政部今天提交的報告,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業授信,截至今年10月底,餘額為新台幣1032.37億元,較6月底略增加2.75億元,主因3大租賃公司發展綠色授信業務,導致授信餘額有增長趨勢。
財政部表示,進一步觀察各項目餘額變化,公股銀截至今年10月底對融資租賃業授信餘額,週轉金貸款(不含綠色授信)10月底餘額為877.95億元,較6月底減少36.07億元;資本性支出(不含綠色授信)10月底餘額為19.14億元,較6月增加0.41億元;綠色授信10月底餘額135.28億元,較6月增加38.41億元。
財政部指出,經公股銀個別洽詢國內3大融資租賃公司貸放業務利率,中租貸給客戶平均利率約為9%;和潤落在約5.5%至6.5%之間,以車貸業務為主;裕融也是以車貸業務為主,中古車利率多數介於7%至8%之間。
財政部表示,經各公股銀審視融資租賃授信戶撥貸後金流,並無將融資款項貸給關係企業,以供其關係企業從事車貸、先買後付(BNPL)業務或融資給建商等。
財政部指出,公股銀查證,融資租賃授信戶的資金用途,尚無違反融資目的,因此無後續對授信戶調高利率、縮減額度及收回貸款等情形。
根據報告,公股銀在貸放查核資金用途方面,主要是追蹤並查證貸後金流,注意授信戶撥貸款項是否流入關係人帳戶,比如其負責人、負責人親屬或未有實質交易的關係企業),或與申貸用途不相符合,比如週轉金借款流用於資本性支出或交易行為等是否存在。
報告指出,融資租賃授信戶於撥貸後,因帳戶內資金來源多元,若資金匯出至他行,其資金流向查察有所困難,同時,目前未開放跨金融機構查詢的資金流向作業,另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因此款項匯出至他行後,他行依據規定無法提供後續流向。
財政部強調,針對行政院對融資租賃業的納管規劃、金管會對融資租賃公司轉融資予建商的因應,財政部將督促行庫依相關要求、規範、法令審慎辦理,避免房地產市場過熱可能導致的風險。
財政部表示,今年多次業務研討會中,均特別提醒行庫應衡酌融資租賃業營運特性,強化認識客戶(KYC)、貸前徵授信審核及貸後追蹤管理,避免授信風險過度集中及資金用途不符情事;同時,督促公股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將借戶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落實情形,納入ESG審核項目。(編輯:林克倫)1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