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水保局官員辦理標案喝花酒收賄 判撤職確定

前農委會(已改制農業部)水保局台中分局課長林勇州等5名公務員被控辦理標案時喝花酒、接受性招待或收受賄款。懲戒法院判決5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至5年。林勇州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農委會(已改制農業部)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祕書楊燕山、前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林勇州、前治理課副工程司許朝欽、前治理課助理工程員許瑞麟及前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王建忠,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辦理水保局「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等細部工程。

判決表示,楊燕山等5人被控於辦理標案期間前往台中、宜蘭等地酒店或私人招待所,接受廠商招待有女陪侍、提供傳播妹陪侍的邀宴,楊燕山另涉嫌接受業者性招待5次,讓業者得以在工程驗收順利通過。

林勇州並在辦理標案時,涉嫌接受廠商賄賂,另外,楊燕山、許朝欽及許瑞麟被控接受廠商酒店及住宿招待,還詐領差旅費。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楊燕山等5人。

刑事部分,法院判處楊燕山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勇州9年6月、褫奪公權5年;許朝欽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許瑞麟1年11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5萬元;王建忠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確定。

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楊燕山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林勇州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許朝欽、許瑞麟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王建忠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林勇州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