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提醒雇主 元旦出勤應給雙倍工資

114年元旦即將到來,1月1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應放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當天依法應給休假並給薪,如須勞工出勤,應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如果有超過8小時後繼續工作者,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114年元旦適逢週三,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並應將此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此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請雇主遵守相關給薪給假規定。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