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四大罪」起訴柯文哲求刑28年6月!新聞稿全文曝光
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指控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及京華城改建案中非法核准容積獎勵以圖利財團,且在競選總統期間,將外界捐款挪入木可公關公司等私人帳戶使用,形同將政治獻金當成私人金庫。經過數月調查,台北地檢署於今日(26日)偵查終結,上午10點舉行說明會,正式對柯文哲等11名被告提起公訴。
根據北檢指控,柯文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多項罪名,包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罪,另涉公益侵占等行為,涉及多起嚴重違法。同案被告還包括李文宗、彭振聲、邵琇珮、沈慶京、應曉薇、吳順民、黃景茂、張志澄等人。檢方對柯文哲提出28年6月的重刑求處,相關細節將由法院審理後裁定。
以下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全文: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 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
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 9 人,均提起公訴。
1. 被告柯O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 6條第1 項
第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2. 被告李O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3. 被告彭O聲、黃O茂、邵O珮等 3 人所為,均係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嫌。
4. 被告應O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第 1 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5. 被告吳O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6. 被告沈O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2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7. 被告張O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條第 1項之
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 被告朱O虎、陳O源 2 人,均緩起訴處分。
1. 被告朱O虎、陳O源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2. 緩起訴條件:
(1) 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 2 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30 萬元。
(2)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 2 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20 萬元。
(三) 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 3 人犯罪嫌疑不足,
均不起訴處分。
二、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 3 人,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一) 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
(二) 被告柯O哲、李O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 1 項
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3
(一) 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
被告端木O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第
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 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3 人,犯罪嫌疑不足,
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
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
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
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
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
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
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
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
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 109 年 2
月 20 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
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
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
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
示」、「109 年 4月 15 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
10 月 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 、 「110 年 4 月 21 日、110
年 8 月 10 日便當會之裁示」、「110 年 11 月 11 日接
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4
「111 年 2 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
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
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彭O聲、黃O茂、
邵O珮明知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
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
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
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 545 萬
6,748元之不法利益。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21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
不服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 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
107 年 7 月26 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
且 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
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 107年都市
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
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 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示
「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 ,為京華
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
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
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 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
部領取款項後,由該 7 名人頭各自匯款 30 萬元佯為捐
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與柯O哲。
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
朱O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
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
感謝之意。5
2、150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
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
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
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
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
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送感謝
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 111 年 10 月 18舉行之京
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
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 1,600 萬元現
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 111 年 10 月
19 日至同年 11月 1 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
付之現金 1,500 萬元賄款,嗣以 EXCEL 檔案「工作簿」
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
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
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06年至 108年間行
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
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
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
應O薇收受共 60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85 萬
元賄賂。
2. 應O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109
年、110 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6
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
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20
%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
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
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
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
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
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
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
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4,500萬元賄
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23萬 5,484 元賄賂。
3. 沈O京於111 年1 月至 10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
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
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 2 人,其 2
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
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
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150 萬元賄賂、交付吳O
民收受共 55 萬元賄賂。
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
交付之賄賂各 5,250 萬元、363萬 5,484 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
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 「周OO文」 、
「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
政治獻金各 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7
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 600萬元。
(二) 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
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
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1,724 萬 1,036 元
(1)柯○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
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
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哲之肖像權
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
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
公司將柯○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
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
匯付 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
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
(2)柯○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
治獻金匯款共 124 萬 1,036 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
侵占政治獻金。
(3)柯○哲又為投資邱○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
100 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⒉柯○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4,510萬5,754元
(1)柯○哲、李○宗、李○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
謀求民眾支持柯○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
募得款項應存入柯○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
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
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
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8
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
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
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
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 4,133 萬 5,588 元。
(2)柯○哲、李○宗、李○娟明知 KP SHOW募款演唱會,
係柯○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
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KP SHOW募款演唱
會之盈餘 77 萬 166 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3)柯○哲、李○宗、李○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
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 300萬元,並由李○娟以木
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 4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
使之。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章程第 6 條載明「本基
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
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
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 13 位員工,惟實際
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
務活動,統計於 111 年 12 月至 113 年 8 月之期間,共
支付 827 萬 1,095 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
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
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
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9
項目登打「時樂公司」 、「尼奧公司」 、「木可公司」 、
「佳聖公司」共 9 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
政治獻金之正確性。
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准扣押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
係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為第三人實施違法
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
產(本案京華城土地) ,並獲法院以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年度聲扣更二字第 2 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
徵犯罪所得。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1,710萬元(計算
式:210 萬+1,500 萬=1,710 萬),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
2、張O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所得 100萬元,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應O薇之犯罪所得 5,25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
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3 年度聲扣字第 91 號10
裁准,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
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2、吳O民之犯罪所得 363萬 5,484 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 600 萬元,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
民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 450
萬元,侵占政治獻金 100 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
業,犯罪所得合計 550萬元(計算式:450萬+100 萬
=55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 5,684 萬 6,790 元(計算
式:1,500 萬+124 萬 1,036+4,510 萬 5,754-450
萬=5,684 萬 6,790),係被告柯O哲、李O宗、李O
娟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
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聲扣字第 104 號裁准,執行後扣
得存款 3,883 萬7,712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
827 萬 1,095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11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
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
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
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
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
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5 年,併科罰金 5,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
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6 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2年 6 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
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
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
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
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 、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
三、被告沈O京12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
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
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
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O哲、應O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
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
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
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8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5 年,併科罰金 300萬元,褫奪公權 3 年。
四、被告應O薇
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
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
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
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
刑 13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
2,000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
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
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 6年。又
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 3年。
六、被告黃O茂13
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畫專業,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
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7年,併
科罰金 1,000萬元,褫奪公權 5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
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
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
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5 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 1
年 3 月,併宣告緩刑 2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 23 年,竟虛偽登載且出
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
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
徒刑 1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 3 人,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 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 6 條之 1第 1 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 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
另案偵辦。
三、 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
中。14
四、 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 113 年 10月 25 日
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
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
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
速將被告許O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
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O瑜。
五、 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113
年 9 月 9 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
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
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責。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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