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准柯文哲交辭職信給周榆修 民眾黨嗆:法官自行判定辭職生效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及京華城弊案,9月5日起被羈押禁見至今,他17日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禁通信。北院今(19)日表示,主要是其聲請將辭職聲明交付予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經裁定准許。民眾黨則稱,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民眾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
柯文哲17日透過律師遞狀,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禁通信,由當初裁定羈押禁見的北院強制處分專庭法官處理。北院今天表示,聲請人(柯文哲)所擬具黨主席的辭職聲明,經審酌其內容,並未與其所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是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聲請人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
另外,依據民眾黨網頁的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的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得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
也因此,柯文哲聲請准許解除其辭黨主席的聲明的禁止通信,而將其交付周榆修,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之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之行為。換言之,准許聲請人辭黨主席聲明交付周榆修,聲明交付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則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對此,民眾黨表示,一、在法院傳給媒體公告主文之前,本黨尚未收到柯文哲主席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民眾黨稱,二、然而,民眾黨尚未收到文件前,卻看到法官公告的主文內提及『依據台O民O黨網頁下載之「台O民O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將此信函內容公布,且主動詮釋本黨黨章,台灣民眾黨表示,本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本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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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北院准柯文哲交辭職信給周榆修 民眾黨嗆:法官自行判定辭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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